01.01 全市首例!陽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改判成功一宗涉惡案件

  2019年12月13日,陽江市中級法院對鄭某明等人開設賭場、組織賣淫案作出二審判決,採納了陽西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判處被告人鄭某明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該案是陽江市首宗抗訴改判成功的涉惡案件。


全市首例!陽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改判成功一宗涉惡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告人鄭某明是全省十大典型涉黑惡案件、省督辦“9.28”涉黑惡案件主犯廖某恆、餘某汞的直屬手下,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份期間,鄭某明以廖某恆馬首是瞻,成為廖某恆手下某賭場股東之一,並在賭場中負責跟數、望風和抽頭漁利;在2016年至2018年2月份期間,餘某汞聚集鄭某明等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賣淫女在陽西縣城各賓館酒店賣淫,鄭某明主要負責日常工作並從中獲利。

全市首例!陽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改判成功一宗涉惡案件

全市首例!陽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改判成功一宗涉惡案件

  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該案後,我院高度重視該案辦理,第一時間組織精幹力量,指派檢察官辦理案件,快速、全面、細緻地審查全部案卷資料,依法以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對鄭某明提起公訴,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鄭某明犯開設賭場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鄭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我院認為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對鄭某明組織賣淫罪改變為協助組織賣淫罪是定性不準、量刑不當。

本案中,被告人鄭某明在賣淫活動中負責看店、接聽招嫖電話、安排賣淫女到指定地點上鍾賣淫、收取賣淫所得及記賬、對賣淫女進行管理等工作,在餘某汞組織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人鄭某明的行為是組織賣淫行為,應構成組織賣淫罪,我院依法提出抗訴

全市首例!陽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改判成功一宗涉惡案件

  陽江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明的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支持抗訴。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此案進行審理,採納了我院的抗訴意見,認為鄭某明以營利為目的,參與賣淫組織的管理行為和組織、安排賣淫活動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並且組織未成年人進行賣淫,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重要意義

  作為全市首宗依法抗訴改判成功的涉惡案件,是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共同努力的成果,對今後辦理涉黑惡案件有重要指導意義,切實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依法嚴懲涉黑惡犯罪決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文字:鄭小鈺

審核:柯建宵


2019年第87期

新媒體工作室總 第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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