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 全市首例!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改判成功一宗涉恶案件

  2019年12月13日,阳江市中级法院对郑某明等人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案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判处被告人郑某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该案是阳江市首宗抗诉改判成功的涉恶案件。


全市首例!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改判成功一宗涉恶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明是全省十大典型涉黑恶案件、省督办“9.28”涉黑恶案件主犯廖某恒、余某汞的直属手下,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份期间,郑某明以廖某恒马首是瞻,成为廖某恒手下某赌场股东之一,并在赌场中负责跟数、望风和抽头渔利;在2016年至2018年2月份期间,余某汞聚集郑某明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女在阳西县城各宾馆酒店卖淫,郑某明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并从中获利。

全市首例!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改判成功一宗涉恶案件

全市首例!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改判成功一宗涉恶案件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该案后,我院高度重视该案办理,第一时间组织精干力量,指派检察官办理案件,快速、全面、细致地审查全部案卷资料,依法以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对郑某明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郑某明犯开设赌场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郑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我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郑某明组织卖淫罪改变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定性不准、量刑不当。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明在卖淫活动中负责看店、接听招嫖电话、安排卖淫女到指定地点上钟卖淫、收取卖淫所得及记账、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等工作,在余某汞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郑某明的行为是组织卖淫行为,应构成组织卖淫罪,我院依法提出抗诉

全市首例!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改判成功一宗涉恶案件

  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明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支持抗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审理,采纳了我院的抗诉意见,认为郑某明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卖淫组织的管理行为和组织、安排卖淫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并且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卖淫,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重要意义

  作为全市首宗依法抗诉改判成功的涉恶案件,是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努力的成果,对今后办理涉黑恶案件有重要指导意义,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严惩涉黑恶犯罪决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文字:郑小钰

审核:柯建宵


2019年第87期

新媒体工作室总 第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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