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從222份檢察院決定看信用卡詐騙罪的無罪辯點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從222份最新不起訴決定看信用卡詐騙罪的3個辯護方向及個11個無罪辯點




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從222份檢察院決定看信用卡詐騙罪的無罪辯點


審查起訴階段的決定書,對案件走向具有階段性的決定意義,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則被一線司法工作者劃歸廣義無罪的範疇。研究相關不起訴決定書,無疑對歸納有效辯點和實現無罪辯護具有極高的實務指導意義:一定程度上,因為節省了司法資源,也會終結羈押或免予審判,因而無論對司法機關,還是對涉案人員,這一效果更值得期待。辯護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書,促使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往往比案件由檢察院移送到法庭審判階段後再做無罪辯護更有效果。


筆者通過權威的案例查詢平臺,以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為時間節點,共蒐集到全國範圍內信用卡詐騙罪的不起訴決定書222份,通過研究上述不起訴決定書,試圖歸納信用卡詐騙罪,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的原因。


那麼,究竟是哪些類型的信用卡詐騙案件能讓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呢?換言之,檢察院在對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有哪些?帶著這個問題,筆者從檢索所得的222份不起訴決定書中,按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展開,總結歸納信用卡詐騙罪中的11個無罪辯點,力求為現實中遇到的個案問題探尋廣義無罪的解決路徑。


一、法定不起訴



無罪辯點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相關不起訴案例:城檢刑一刑不訴[2019]12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依法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於2013年2月18日在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領白金信用卡一張,信用額度為65000元,於2013年2月25日激活使用。被告人張某某在使用該信用卡期間, 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32205.68元。


本院認為,張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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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點2:被不起訴人的上述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不符合起訴條件。


相關不起訴案例:漣檢訴刑不訴[2019]19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查明,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通過王某某分別於2016年2月、5月在中國銀行、蘇州銀行分別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辦理貸款,且上述二家銀行分別發放了10萬元貸款。后王某某通過POS機提現給被不起訴人張某某,被不起訴人張某某使用貸款逾期未歸還,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仍不歸還。案發後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已將上述貸款全部歸還。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的上述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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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點3:因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不起訴人的刑事責任。


相關不起訴案例:鄂河檢刑不訴[2019]10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鍾某某惡意透支的行為符合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已構成犯罪,本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法院審理過程中,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18]19號),第三條規定“惡意透支,

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第四條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司法**、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修改後的司法解釋對於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標準由1萬元以上不滿10萬變為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惡意透支數額由“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變為“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依照修改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延期審理要求公安機關委託**師事務有限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及補充審計說明最終確定鍾某某惡意透支金額為3.018萬元,未達到修改後的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本案因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鍾某某的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鍾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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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點4:被害人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


相關不起訴案例:源檢公刑不訴[2019]11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使用他人的身份證辦理信用卡後供自己使用,後透支未歸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但是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最後一次使用該卡的時間為2011年,被害人於2018年7月報案,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二、相對不起訴



無罪辯點5:被不起訴人犯罪情節輕微,且積極退賠被害人,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


相關不起訴案例:穗雲檢公訴刑不訴[2019]145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查明,2018年9月23日10時許,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本市白雲區遠景路工商銀行5號ATM櫃員機,乘被害人胡某某存錢之後忘記取卡之機,取走胡人民幣(下同)5000元。事發後,王某某退還被害人5000元,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積極退賠被害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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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點6:被不起訴人具有自首情節,被害人表示諒解


相關不起訴案例:長嶽檢刑不訴[2019]33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查明,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因無力歸還銀行分期借款,遂通過借用或盜取他人身份證的方式,未經他人允許,私自冒用他人身份辦理銀行卡三張,並利用該銀行卡從貸款平臺獲得貸款四萬多元,所得貸款被其用於銀行還款或揮霍。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5年11月13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以自己未成年不能上網為理由,借得被害人王某某身份證,然後利用王某某身份證辦理電話卡和建設銀行中醫藥大學支行儲蓄卡各一張,並利用辦好的電話卡和建設銀行儲蓄卡從金融機構“家教中心”、“分期樂”、“名校貸”貸款平臺分別貸得款項5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所得款項被其用於還取銀行貸款和揮霍。


2、2015年12月10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以自己未成年不能上網為理由,借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身份證,然後利用胡某某身份證辦理電話卡和建設銀行中醫藥大學支行儲蓄卡各一張,並利用辦好的電話卡和建設銀行儲蓄卡從金融機構“名校貸”、“優分期”貸款平臺分別貸得款項15000元和3000元,所得款項被其用於還取銀行貸款和揮霍。


3、2015年12月30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盜得其同學即被害人唐某某身份證後,然後利用唐某某身份證辦理電話卡和建設銀行中醫藥大學支行儲蓄卡各一張,並利用辦好的電話卡和建設銀行儲蓄卡從金融機構“優分期”貸款平臺分別貸得款項4000元,所得款項被其用於還取銀行貸款和揮霍。


2017年10月24日,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主動投案,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事後,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及唐某某均對被不起訴人劉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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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點7:被不起訴人有坦白及發還贓物的情節


相關不起訴案例:青檢公訴刑不訴[2019]3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馮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其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及發還贓物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馮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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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疑不起訴



無罪辯點8: 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相關不起訴案例:鄂孝南檢刑不訴[2019]13號


不起訴理由:2018年7月13日20時45分許,被不起訴人阮某某通過登錄其前男友張某某的淘寶賬戶,進入張某某的支付寶,利用親密付的方式轉走張某某信用卡內的1.95萬元錢。案發後被不起訴人主動退賠被害人張某某1.95萬元。


本案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阮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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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點9: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被不起訴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不足以證實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不符合起訴條件。


相關不起訴案例:津麗檢公訴刑不訴[2019]24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李某某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不足以證實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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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金知刑不訴[20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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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點10:本案未補充到相關書證、言辭證據以證實被不起訴人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系惡意透支,且經銀行兩次有效催收,現有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

相關不起訴案例:臨蘭檢職檢刑不訴[2019]66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仍認為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認定的被不起訴人吳某甲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未補充到相關書證、言辭證據以證實被不起訴人吳某甲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系惡意透支,且經銀行兩次有效催收,現有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吳某甲不起訴。


類似不起訴案例:


臨蘭檢職檢刑不訴[2019]65號


婁星檢公訴刑不訴[2019]4號


無罪辯點11: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萬用金是以信用卡為依託的貸款還是屬於信用卡額度的組成部分,不能證實被不起訴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達到5萬元的追訴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


相關不起訴案例:並迎檢刑刑不訴[2019]37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逾期本金中11.5萬元為萬用金,僅4.4萬元為信用卡額度。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萬用金是以信用卡為依託的貸款還是屬於信用卡額度的組成部分,不能證實被不起訴人鄭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達到5萬元的追訴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鄭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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