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新余市财政局原局长黄小基涉嫌受贿罪被公诉

日前,新余市财政局原二级调研员黄小基(正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小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小基在担任新余市政府副秘书长、新余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新余市发改委主任、新余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2月,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新余市财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黄小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1月9日,黄小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经查,黄小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串供、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干扰省委巡视工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群众纪律,充当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出借财政资金;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黄小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政治意识淡漠,公私不分,底线原则失守,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小基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黄小基简历

黄小基,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江西新余人,大学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8月,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工作;

1988年12月起,历任新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科长、科长、副局长;

2008年8月,任新余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兼市金融办主任;

2009年10月,任新余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金融办主任兼新经济组织党工委书记;

2011年6月,任新余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兼新经济组织党工委书记;

2011年8月,任新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3年12月,任新余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14年9月,任新余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6月,任新余市财政局调研员;

2019年6月,任新余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来源:江西检察、廉洁江西、江西日报 江西政读

编审:冯星星

监制:吴志刚、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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