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深圳男子去世留下房產 前妻將現任妻子告上法庭

男子姜某突然離世,留下一套取得所有權時間不明的房子,前妻於某、女兒大姜和現任妻子楊某、兒子小姜為了爭奪房子,在法庭上針鋒相對,究竟誰才是房產的合法繼承人呢?近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該房產屬於姜某與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楊某、大姜、小姜均有繼承權。

男子死後留下房產 前妻女兒和現任妻子兒子對簿公堂

原告大姜是姜某和於某的女兒,她訴稱 2013 年父親突然死亡後,遺留一套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依照法律規定她可以全額繼承該房產,但現在這套房產由親現任妻子楊某與兒子小姜侵佔著,請求法院判令該房產由她繼承。

於某訴稱和姜某於 1982 年登記結婚,2001 年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吉林的財產歸女方所有,沒有其他債權債務。直到本案起訴時,於某才發現自己與姜某尚有未分割的財產(即涉案房產),她認為前夫姜某刻意隱瞞其擁有的房產,致使該房產尚未分割,遂請求以第三人身份參與本案訴訟,請法庭判令她分得涉案房產一半的份額。

對此,被告楊某及小姜辯稱,2001 年姜某離婚後與楊某結為夫妻,而涉案房產是姜某 2001 年底獲得,屬於姜某與楊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兩被告應分得該房產約 83.33% 以上的份額;且楊某和姜某共同生活多年,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此基礎上多分些。

法院判定房子歸現任妻子和兒子所有 並折算補償前夫女兒繼承份額

本案是法定繼承糾紛,爭議焦點在於涉案房產是屬於姜某與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於姜某與前妻於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鹽田法院庭審查明事實可知,姜某取得涉案房子是由於單位房改,法院於 2001 年 12 月裁定在姜某支付房屋對價後,由某貿易公司將房產轉讓給姜某,故該房產是姜某與於某離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姜某與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於某不享有繼承權利。

由於姜某父母離世,因此姜某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是被告楊某、小姜及原告大姜。對於涉案房產,楊某首先享有 50% 的權利,其次與大姜、小姜可以共同繼承姜某所有的 50% 部分。

鹽田法院認為,楊某與姜某共同生活多年,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應適當予以多分,於是判定楊某、小姜及大姜繼承姜某遺產份額的比例分別為 40%、30%、30%,故最後楊某、小姜、大姜對涉案房產的獲得份額分別為 70%、15%、15%。

綜合考慮上述產權份額、房屋使用現狀以及原、被告居住生活現狀,為方便當事人生產和生活需要,法院判決涉案房產由兩被告所有,原告大姜應繼承的房產 15% 份額,由楊某按房產評估價值折算後向大姜支付補償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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