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抓捕罪犯的時候,罪犯不同意被逮捕,這該怎麼辦?

蝶熙兒


公安機關針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是一種強制措施,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執行抓捕的公安民警因大聲告知嫌疑人,並向其出示《逮捕證》,當然一般抓捕的現場不叫混亂,所以電視節目中很少能看到執法者向嫌疑人出示《逮捕證》,最多就是一句“別動/跑,我們是警察”……《逮捕證》具有法定的強制力。被逮捕人應當接受逮捕,遇到抗拒逮捕的情況,執行人則可以使用械具包括武器。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檢察機關依法簽發的《逮捕證》也是公安機關身份的證明,所以被逮捕人有責任與義務配合公安機關。俗話說“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莊嚴的法律不會無辜願望一個好人(冤案冤獄除外),也決不會放過一個壞人。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依法進行逮捕時,八九不離十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否則不會上升至逮捕這一步。




遵紀守法,從我做起。身處當下這樣的安康盛世,唯有遵紀守法勤奮努力,立足本職工作,為祖國的穩步發展貢獻自己應有的貢獻,而不是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對於那些以身試法以身犯險的人,棟哥建議大家儘快自首,爭取法律的寬大處理,同時也奉勸那些正在實施違法犯罪的人們,立刻停止一切違法犯罪的行為,奉公守法,正氣做人!



棟哥遊新疆


初看題目,感覺這是一個很搞笑的問題,細細想想,該題主要涉及的應該是,面對公安機關的逮捕行動,普通公民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問題吧?

首先,如果公安人員突然出現在你的面前,將要依法拘留、逮捕你,你是沒有權利拒絕被逮捕的

公安人員在依法執行拘留、逮捕決定時,行使的是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只要手續合法、方式得當,執行相對方都必須配合,不存在討價還價的餘地,否則公安人員可能採取使用武器、警械等強制處置方式。


其次,執法相對方有申辯及監督公安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權利

第一,面對公安人員的抓捕行動,相對方也有質疑及申辯的權利。通常公安人員在實施抓捕行動時,會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出示有關法律文書、並詢問相對方的身份信息。如果相對方確信公安人員抓捕對象存在錯誤,應當及時向公安人員說明情況;

第二,對於公安人員抓捕行動是否合法,相對方也有權進行監督。如要求公安人員出示證件及有關法律文書;

最後,如果當事人因涉嫌某案已被公安人員抓捕並羈押,當事人及家屬可以考慮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依法會見當事人並瞭解案情,同時也可以申請辦案機關變更強制措施、提出相關法律意見。因此,當事人及家屬可以考慮委託律師介入案件,幫助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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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門律匠


抓捕罪犯的時候,如果罪犯不同意被逮捕,該怎麼辦呢?

‘’逮捕‘’,就是依法由公安機關派員對被逮捕之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羈押於看守所的刑事強制措施。逮捕後的法律後果就是由偵查機關偵查並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並經人民法院審理給其定罪量刑,根據罪行輕重的不同,可能給予被逮捕的被告人處以單處罰金、管制、拘役……以至最嚴重者處以死刑立即執行的刑罰。如此嚴重的刑罰後果,被逮捕之罪犯又怎麼會心甘情願的‘’同意‘’呢?趨利避害,人之常情,何況是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呢?

那麼,除了被逮捕之嫌疑人之拒絕態度外,對於逮捕夲身是否程序合法也是"依法治國"和保障公民不得非法被逮捕之"國家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決定不得逮捕。也就是說,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逮捕這種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決定‘’的而逮捕公民的,是法律禁止。如果是公安人民警察實施的,就是濫用職權的"非法拘禁"的違法行為,將會受到黨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將會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什麼樣的人依法才能被批准或決定逮捕呢?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的有關規定:有證據證實有犯罪事實存在,確有逮捕之必要的,應批准或決定逮捕。這就是常說的逮捕條件:A,有犯罪事實存在,B,確有逮捕必要。什麼是‘’確有必要‘’呢?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是指所犯罪行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根據犯罪事實,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人身危險性‘’,比如暴力犯罪、累犯、多次、流竄、可能自殺、毀滅證據、威脅被害人證人…等可能妨礙審判的情形應當批准逮捕。

綜上分析,只要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批准執行逮捕的,如果嫌疑人不同意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強制逮捕而勿需其同意與否。


唐先明75443043


這個問題太搞笑了吧,還不同意被逮捕?公安等抓捕機關,那可是國家合法的暴力機關,那可不是吃素的。

另外,問題中的“罪犯”,在法律上是指被法院判決確定有罪的人。“逮捕”,在刑事訴訟法中是一種暫時性的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把兩個詞放在同一個問題中,犯了邏輯性錯誤。


揚州談律師


明顯有問題。首先,逮捕與拘留、拘傳、傳喚等的強制措施的區別分不清楚。題主明顯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其次,當然,公安機關也有一定的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抓捕的時候,犯罪嫌疑人已處於逮捕階段。可以明確的是,逮捕的決定是由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或同意的,在此之前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已掌握犯罪嫌疑人實施違法犯罪的確鑿證據,在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前並提請檢察院逮捕。最後我想說的是,無論是逮捕也好,拘留、拘傳、傳喚也罷,都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務的權力,任何一個公民都有必須配合的義務,沒有反駁的餘地。反之,如果其他案外人員在公安機關執行公務期間阻撓人民警察執法,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防礙執行公務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拒捕的,其行為會被記錄在其到案經過中,作為從重處罰的依據,如果構成執勤人員或其他人員傷亡的,就有可能被追加其他的罪名一併起訴。

最後,我想說的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權利是不容以任何理由侵犯的。違者必受到法律的嚴懲!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明文規定的。


龜波氣功152643371


首先,小編,你用罪犯這兩個字就用得不專業,應該是犯罪嫌疑人。其次,用逮捕一詞也不專業,逮捕,只有公安機關滯留嫌疑人48小時以後才能夠決定,逮捕或釋放,公安機關只有48小時滯留公民的權力,不能說一抓了就宣佈逮捕,這是不可能的事。其三,既是罪犯,他有什麼資格同不同意,當然,小編,他是不是罪犯,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公安局、檢察院說了算,是法官說了算,懂了不?


知者足


以上問題設計兩個方面,是公安機關還是公民抓捕罪犯。

1.如果是公安機關進行抓捕是先抓而後解釋,罪犯在被抓捕中應配合,如暴力拘捕將被強制抓捕,假如公安機關抓錯人員而對人員造成利益損失的可到抓捕人員單位進行調解與賠償問題。

2.如果是群眾抓捕罪犯,罪犯拒絕被抓,群眾應當等當地民警或相關人員到來之時才可以協助抓獲罪犯,如罪犯想走群眾可適當進行攔截,記住是適當,因為群眾沒有抓捕權,如果群眾抓捕中至罪犯死亡或傷殘的要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小嘍嘍也有夢


法院沒宣判,統稱為犯罪嫌疑人。據理力爭

嚴防死守,不許漏網。


李金林


公安機關在偵查破案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被逮捕時,可以先和犯罪嫌疑人談心拉家常,用語言感化他。讓他良心發現同意逮捕,這樣有用嗎?不同意就不逮捕了嗎?直接撲倒帶走再說


女生宿舍借黃瓜


如果罪犯不同意被逮捕,那肯定是題主沒有文明用語,題主得用“請”,如果罪犯還不同意被逮捕,題主就得用“請請請”,罪犯仍然不同意被逮捕時,題主就請罪犯吃頓鮑魚,還不行就再請三頓,此時,罪犯肯定會知羞恥而同意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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