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土地承包給別人種以後,國家給的補貼誰應該領?

隨遇而安130856743


非常感謝!這麼說吧,原則上是發放給直接種糧的人,但是這些在土地流轉的時候可以洽商!

國家糧食補貼本質上是對種田農戶進行補貼,並不是對農田所有者的補貼。這項制度的設立也主要是為了體現國家對糧食種植的高度重視,有效推進糧食生產和糧食安全。然而,在制度落地過程中,由於對政策理解和執行問題,為了簡便化,常常按土地類型進行補貼,導致一些農民即使不種糧或者不種地,也能得到補貼,真正從事糧食生產的卻很難得到支持。不過話說回來,不管糧食補貼補給誰,這在承包地合同洽談的時候都可以明確在租地條款中提出,也可以作為租金調整的依據,所以糾結於此對於土地承包雙方利益並沒有太大意義。

我國糧食補貼不少,簡單地可以劃分為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統稱“三項補貼”,補貼的品種主要有小麥、玉米、棉花、水稻等,北京等地對蔬菜生產的補貼力度也很大。

各省市補貼標準差異很大的,中央給的每畝補貼標準為小麥、玉米、其它農作物每畝分別為110元、105元和100元。農業補貼的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支持對象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傾斜,鮮明體現“誰多種糧食,就優先支持誰”的原則 ,且對新型經營主體不鼓勵採取現金直補。

通過這些措施,能夠更有效的促進糧食生產規模化經營和耕地保護力度,也更有利於調動直接從事糧食生產者和農業技術服務組織的積極性。


水土博士


最近幾年國家對於農業補貼力度越來越大,那麼,問題就來了,每年到了發補貼的時候,總有很多人開始擔心,補貼到底是歸誰呢?是歸土地的所有者,還是歸土地的經營者?

事實上,國家政策說得很清楚,農業補貼是補給實際種植者的,也就是說,誰種地就補給誰。


然而這樣經常發生糾紛,問題出在,你是否能證明自己就是實際種植者?

想拿補貼,你得拿出“證據”啊:

①第一種情況,你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②第二種情況,你是種植者,但沒有土地證,地是你從別人那裡包來的。

③第三種情況,你沒有土地證,土地流轉時也沒簽訂合同,只有口頭協議,那就只能看人品了。

我是郎先平,專注於社會問答板塊,歡迎大家關注我!在我的個人主頁面有更多優質的關於此類問題的回答。

郎先平


這個問題在近年來比較受關注,因為牽扯到農民和糧食種植者兩個對象。

從身份上來講,我們之前一直是提倡的惠農補貼,強調的是增加農民的收入,因此很多補貼都是針對農民的。

但現在,隨著農民收入的多元化,土地流轉的推行,農民和土地的關係不再是綁定在一起的隸屬關係,更像是一種經濟關係,農民可享用土地的經營權,也可將經營權出讓出去換取現金收入。

因此,在這種背景下,補貼究竟該補給農民還是不給實際種植者,就產生了歧義——至少,在大部分農民朋友來看,糧食補貼就是補給農民的。

其實,根據國家發佈的一貫文件我們可以看出,種糧補貼補的是實際的糧食種植者!也就是說,一旦農民將土地經營權轉讓出去,就意味著不應該再享有種糧補貼。因為,國家的糧食補貼,主要目的是確保糧食生產的穩定,刺激糧食種植者做好糧食種植,而如果補給不再種地的農民,那麼這項補貼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

當然更加嚴峻的問題是,後期隨著土地流轉的不斷推行,國家將會對適度規模經營提供特殊的種植補貼,而這部分補貼權益歸屬是必須要明確歸屬實際種植者!

從去年東北地區因玉米生產者補貼引起的較大範圍的補貼糾紛之後,各地政府採取的措施是,由土地承包者和農戶之間協商解決,也就是說,雙發在簽署土地流轉承包合同時,提前約定好補貼的歸屬問題,並寫入合同中。

不過,從長遠來看,隨著國家土地流轉的推進,後期補貼問題國家會逐漸做出明晰規定。另外,從流轉的農民來看,也完全可以通過抬高地租的價格抵消沒有補貼的損失。

當然,最核心的問題是,農民轉讓出去土地經營權之後損失的和土地掛鉤的收益有沒有補償?肯定是有的,一個是土地流轉的租金補償,另外,針對當前農民收入問題,國家開始側重對農村公共事業的投入力度,比如新農保、新農村醫保等,將之前與土地掛鉤的權益逐漸剝離出來,逐漸與城市人口實現權益類型的統一。


每日糧油


原則上說,國家補貼是補給種地者的。因為,種地者承擔了一個年度,或是多個年度的生產風險。

但在有些地方,雖然土地承包給了別人,但補貼仍然有土地所有權者領取。

糧食補貼,或是其它土地補貼由誰領取,這要看承包契約是怎樣商定的,如果由土地主人領取,那麼租金肯定考慮到補貼問題,租金要扣除補貼數目(估算),這種情況一般都是短期承包。

如果補貼由經營者領取,那麼租金肯定要高一些,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產生契約,執行契約。

如果土地流轉的話,補貼肯定由經營者領取。一般土地流轉都是規模化,並且有政府參與,帶有一定的共性,普遍性,區域性也可能帶有強制性……

在簽訂土地長期轉包或長期流轉合同時,的確要考慮到補貼問題。補貼或許今後會提高,糧食價格是不是會逐年提高,這些問題不考慮周全,待合同契約簽訂後,後悔的往往是土地原始擁有者。

三農,目前正是“冬天”,糧食價格應該是最可憐的時候,土地租金或叫轉讓金也是大致按照當下糧食價格而定(偏低)。在當前農業形勢下轉包土地,流轉土地。長遠看,得到土地經營權的人或是種糧大戶,在不久的將來會是有大利可圖的……


利劍擱


國家補貼籠統地可以分兩類,一類是普惠性質的比如原來的小麥直補現在改革成“農業支持保護補貼”了,這類補貼是隻要種地的都以享受到;另一類是定向補貼比如種糧大戶補貼是專門補貼給達到一定規模的種糧大戶的,再比如一些項目補貼則是補貼項目實施主體的(一般是合作社家庭農場之類的)。針對普惠性質的補貼你可以與承包地的大戶協商補給誰,原來時我們這邊都是補貼給農戶本人,但黃河水費也由農戶自己承擔;現在大部分都是補貼給承包大戶了,當然黃河水費也就由大戶承擔了。而對於定向類的補貼則只能補貼給大戶了。


莊稼漢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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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隨著國家對農業生產的重視,糧食種植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各類惠農補貼越來越多,而與此同時,青壯年農村剩餘勞動力外出務工,原有耕地無人耕種,國家又正在進行土地改革,鼓勵土地流轉,這樣一來,問題就來了,國家給的種植補貼、農資補貼究竟該由誰來領取呢?

政策規定:補貼給實際種植者。

農業補貼對象是土地的經營權獲得者,而不是承包權或者所有權獲得者。也就是說,如果A的承包地以土地流轉的形式流轉給了B,B就具有了該土地的經營權,那麼該塊土地的國家農業補貼就應該B領取。

實際之中:補貼依然屬於耕地承包權獲得者。

在筆者所在地區,由於大多數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留守在農村的婦女老人又不具備土地耕種能力,導致部分土地撂荒。近兩年,隨著土地改革的進行,原先荒廢的土地大多數都已土地流轉的形式流轉給他人,用於蔬菜、馬鈴薯、中藥材種植,而這些流轉土地的農業補貼,依然屬於發包方,也就是耕地承包者領取。

政策規定與實際之中有差別的原因分析

一是農民的法律意識、合同意識還不強。許多農民之間的土地流轉,有的僅僅是口頭協議,連土地流轉合同都沒有簽訂。二是對相關的政策規定不瞭解。我國農業補貼發放的相關政策中規定,屬於土地流轉期限內的土地,農業補貼由誰領取可以在流轉合同中規定執行,而由於對政策的不瞭解,土地流轉合同基本上都沒有對農業補貼領取方進行約定。三是流轉價格的限制。即便有個別農民通過各種渠道對農業補貼政策有所瞭解,但是,在實際的流轉合同簽訂過程中很少提及,主要是因為如果約定農業補貼由承包方領取,肯定會造成土地流轉價格的升高。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農業補貼應該由農作物的實際種植者領取,但是,承包方、發包方要友好協商,並在土地流轉合同中註明,並適當提高土地流轉價格。

您覺得土地承包給他人耕種之後,農業補貼應該由誰來領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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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策分析


謝謝一百多個回答後的邀清,農村人農民工萬歲,說說土地承包給別人種,國家補貼誰應該領,一句話,當然是原有土地人領,土地是你本人的口糧田,你轉包給別人,不是把土地賣給了別人,他只是在你的土地上以盈利為目的。轉包了你的土地,土地的性質,以然歸你所有,假如國家徵收了你的土地,土地補償款依然是你。青苗費當然是補給轉讓人。土地只能轉包,不能買賣。當然,無可爭論的事實,國家對土地補貼,歸原由土地承包人。謝謝




農民萬歲


在農村,不少人把自家的承包地流轉給了別人種,但是近年來農業補貼了加大了力度,關於“補貼該歸誰”的問題一直讓人頭疼。目前主要有2種說法:

說法1:“補人”

這裡的人指的是土地的實際種植者。也就是說,你把土地流轉給了對方,國家發的種植補貼、糧食補貼是歸對方的。

而這種說法目前也是國家比較認同的,在不少國家層面或者地方層面的補貼政策文件中都有明確說明,補貼對象對實際種植者。因為是實際種植者付出的各種成本和精力。

例如,在今年黑龍江省政府下發的《黑龍江省玉米和大豆生產者補貼工作實施方案》中就有對補貼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

玉米和大豆生產者補貼的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劃範圍內玉米、大豆合法實際種植面積的實際生產者(包括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企事業單位等)。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實際生產者。

但是如果在土地流轉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補貼歸屬流出方的,由合同雙方按約定執行。

說法2:“補地”

不少土地流轉“流出方”則認為,地是我的,補貼當然也是我的。

其實目前國家下發的農業補貼中,大致可以分為3類:

1.土地補貼

2.項目補貼

3.經營補貼

而前面說的“補人”還是“補地”問題多集中在“土地補貼”這一塊。為了避免這樣的糾紛,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雙方就要在合同中說清楚補貼歸屬問題。一定要避免“口頭協議”,在利益面前,全依賴於對方的人品多少有點擔驚受怕,畢竟鬧起糾紛來,打官司的成本也不低。


土地論壇


關於農業農村土地補貼資金問題,愚人用實例解答,政策的約定暫且不提,放到文章之後,先說幾個實例。

一、農民雙方簽定的協議,決定了補貼資金歸誰。愚人家有20幾畝地,在5年前流轉給別人,在簽定合同時,除了寫上一些常規事項外,寫明瞭農業補貼歸誰問題,原文中寫道:所有政府對土地、糧食、人口及其它補貼資金,歸甲方所有 ,(愚人為甲方)所有由政府、村鎮攤派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就上邊這一條,讓筆者多得到近3000元的糧食補貼。

為什麼說是多得呢?當時土地流轉時,沒有糧食補貼這一項,這一政策是在2015年,東北的三省一區才有的,一五年之前,農民簽定土地流轉合同,只簽上士地補貼歸誰,沒有糧食一項,因此,在一五年“糧補”發放階段,便出現了爭執,國家在糧食補貼資金的發放對象中說道:糧食補貼資金,原則上是發放給實際種糧者,土地流轉的土地,雙方有約定協議或合同,按合同約定執行,無約定的按本條款執行,規定中還說道:如雙方發生分岐,應共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政府收回暫時保管,直到土地流轉雙方達成共識,再行發放。為什麼允許雙方協商呢?是因為有些土地流轉雙方,有口頭協議,並未寫進合同。以上黑字部分,並非原文,所說意思相同。

在農村簽定土地流轉合同,有很多版本,有的寫上所有補貼資金歸甲方,也有的寫上所有補貼資金歸乙方,不管怎麼寫,它都有一個前提,補貼資金歸甲方的土地流轉,流轉價格相對低一些,補貼資金歸乙方的,土地承包金就高一些,有些人根本不了農村,也不瞭解農民土地流轉的一些的做法,拿政府規定生搬硬套,誤導讀者,這就不太好了。

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雙方經協商所籤的土地流轉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後,愚人歸納成一句話,政府給種地農民的補貼,雙方有書面合同約定的,按合同執行,有口頭協議,但沒有寫進合同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判定為準。

農民朋友看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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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多語


土地承包給別人種以後,國家給的補貼應該由誰領?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談談自己的理解。

種糧補貼是國家為農民出臺的一項重要激勵舉措,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和增加農民收入,同時也是為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國家財政按一定的補貼標準和糧食實際種植面積,對農戶直接給予的補貼。

在種糧補貼實行之後,廣大農村對於種糧,從事農業活動有了更多的自信,也給徘徊在是否繼續堅守在農村種地的農民們打了一劑強心針,他們也選擇了繼續種地。

當然也有一些人放棄了繼續種糧,選擇了將承包土地進行轉包,但轉包之後種糧補貼的領取又成為新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國家堅持的原則是:按照誰種地補給誰的原則,承包地轉包給他人的,按承包協議處理。也就是說轉包協議上可以規定由原出租者領取,也可以規定由轉包者承擔,這都需要雙方進行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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