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16類行為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16類行為

一、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1、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

4、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

5、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6、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

7、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

8、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二、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1、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

2、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

3、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

4、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決定;

5、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6、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

7、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

8、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三、翫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1、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汙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

2、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

3、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徵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汙、挪用,或者毀損、滅失;

4、其他翫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四、違法設定或實施的行政行為

1、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2、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3、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4、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

5、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

五、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六、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

七、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

八、濫用職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2、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燬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

3、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

4、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

5、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九、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洩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

十、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一、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

十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1、拒不承擔瞻養、撫養、扶養義務;

2、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包養情人;

4、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十三、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

十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

十五、參與賭博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在工作時間賭博;挪用公款賭博;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

十六、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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