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執行大講堂之案例快遞

常某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刑罰

2016年1月,楊某駕駛常某所有的甘AN09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定西市安定區境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名行人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楊某向受害者家屬賠償105萬元,常某因為當時沒有賠償能力,未參與賠償。

後保險公司就該事故賠償313000元,賠償款支付至常某名下的借記卡,常某將賠償款提現後據為己有。因事故發生後,常某未參與賠償,故楊某向常某索要該筆賠償款,但常某拒絕給付。2017年2月,楊某以常某不當得利為由,將常某起訴至通渭縣人民法院,要求獲得該筆賠償款,並由常某負擔違約金。通渭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作出判決,判令常某向楊某返還該筆賠償款,並負擔違約金。

判決生效後,楊某並未履行義務。2017年3月,楊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常某向楊某支付案款6萬餘元,並用事故車輛扣除按揭款及違章罰款後折抵執行款1900餘元,剩餘25萬餘元,常某仍拒不履行。同年6月,常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通渭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拘留期間,常某並未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拘留期滿後,常某依然拒不履行,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通渭縣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偵查結束後,通渭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常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通渭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常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常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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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必須履行,像常某這樣無視法律權威,挑戰法律尊嚴,以身試法的行為,必將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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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範某拒不履行且暴力抗法被司法拘留

2014年8月,陳某向範某提供勞務時,不慎從樓頂墜落致傷,住院治療期間,範某墊付醫療費29000元。此次事故造成陳某身體殘疾,出院後,陳某要求範某支付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類費用共計24萬餘元,範某拒絕支付,於是陳某一紙訴狀,將範某告至通渭縣人民法院。

通渭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範某對陳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應向陳某支付扣除已墊付醫療費29000元后的其餘費用合計10萬餘元。範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作出終審判決,對範某以雙方未形成勞務關係、陳某損失系其故意造成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確定範某應向陳某支付醫療費等共計13餘萬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剩餘9萬餘元尚未支付。範某收到二審判決書後,依然固執己見,拒絕履行。

2017年1月,該案進入執行程序,範某卻稱,其已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儘管執行幹警多次告知範某,申請再審期間不停止執行,但範某執意以此為由,拒不履行。2018年3月,收到省高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民事裁定書後,範某依然拒不履行。通渭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在拘傳範某時,範某和妻子許某暴力抗法,對執行幹警撕扯、口咬,導致幹警衣領被撕壞,手被抓破咬傷。範某被帶到法院後,依然負隅頑抗,不履行義務。經合議庭評議,決定對範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讓其以身試法的行為得到嚴懲。

迫於“百日會戰”的威勢和執行的強制性,被拘留十一日的範某,通過其妻主動交納剩餘執行款,同時寫下悔過書,申請提前解除對其的司法拘留,通渭縣人民法院因其已履行義務,且認錯態度誠懇,同意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行人已領取全部案款,該案執結。

法官點評

範某對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是彰顯執行強制性的具體體現。奉勸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賴”,將有納失信、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罰款、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一套“組合拳”向你揮來,請自覺履行義務,否則,你將感受到這一套“組合拳”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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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陳重慶

編 輯:李亞軍、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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