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安康嵐皋:規範“五步工作法” 司法救助效果好

刑事司法救助是指因刑事犯罪案件無法偵破或犯罪嫌疑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依法得不到有效賠償,生活陷入困境,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給予適當經濟資助的制度,這一制度彰顯的是黨和政府的民生關懷。為進一步增強救助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救助效果,嵐皋縣檢察院探索實行刑事司法救助“調查、審核、資助、協調、回訪”五步工作法,有效解決了困難群眾的燃眉之急、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維護了司法權威和公信。

一、調查

刑事司法救助制度運行時間不長,社會知曉率低。為了切實實現扶危濟困的目的,該院沒有一律要求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可以依據幹部群眾反映和自行調查發現辦理,也可以依據辦案部門反映辦理。為了方便群眾,申請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受理刑事司法救助申請後,立即啟動調查程序。主要調查當事人是否符合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規定的刑事司法救助條件。調查方式是到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通過鎮村(社區)組織、鄰居、家族瞭解當事人的真實情況,形成書面證明材料。

如:呆痴人陳某貴五保救濟款被盜後,盜賊將其揮霍一空,又無賠付能力,使陳某貴生活陷入極度困難。該院從批捕環節瞭解情況後,及時啟動了司法救助程序,給陳某貴送去了1000元資助,讓他度過了難關。

又如:王某芳之母焦某林、繼父曹某賢被其父王某志砍傷,王某志一直外逃。王某芳患先天癲癇病需長期吃藥並需要人照看。其母和繼父雙雙出事躺在醫院裡,王某芳不僅心理受到創傷,同時,沒人照顧,沒錢吃藥,還常常發病。該院獲悉情況後,立即啟動救助程序,到王某芳所在村組調查其本人基本情況、家庭生活困難情況和其父相關情況等,給王某芳和其母焦某林各救助1000元,給其繼父曹某賢救助500元,解了其一家的燃眉之急。

二、審核

根據調查掌握的情況,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實際遭受的損害後果、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個人及其家庭困難狀況、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社會救助情況等,參考同類條件實際救助情況,對是否救助、救助多少,由承辦部門拿出初步意見,提請院領導或檢委會審核。

如:趙某被摩托車撞傷身亡,其家屬向檢察機關提出 了司法救助申請。經調查,趙某的配偶和子女與肇事人張某在案發後就趙某死亡賠償達成了協議,張某已賠付到位16.6萬元,且趙某家庭經濟條件較好,不符合救助條件,該院經審核作出了不予救助的決定,並向申請人耐心細緻地做了釋法說理和穩控工作。

又如:張某泰之父殺妻後自殺,張某泰和其外婆陳某愛被其大姨收養。要說有直系親屬收養,司法機關完全可以不予救助。但考慮到張的大姨是迫於無奈收養的婆孫倆,其本身有兩個子女正在上學,家庭經濟條件又差,生活非常困難。加上陳某愛年事已高,無勞動能力,小女遇害後,精神受到很大打擊,疾病纏身,要定期吃藥打針,花費巨大。嵐皋縣檢察院根據調查情況,經過認真審核研究,對張某泰和其外婆陳某愛各救助了500元。

三、資助

為防止因救助不及時,發生次生損害,危及當事人及其親屬的健康或生命,嵐皋縣檢察院堅持解急救困、及時救助的原則,在第一時間為當事人提供救助,確保當事人傷病得到及時救治、生活得到及時保障。2018年3月22日,南宮山鎮龍安社區11歲幼女張某鈺遭歹徒刺殺,導致二級重傷、九級傷殘,加害人魏某在押且無賠償能力。張的家庭無固定收入來源,無力支付緊急救治醫療費用。該院得知情況後,立即啟動救助程序,給張某鈺支付了1000元救助金,使其傷情及時得到了救治。

四、協調

刑事司法救助是對遭受犯罪侵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採取的一項輔助性救濟措施,只能解決特定當事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救助資金有限,保障水平有限,無法滿足救助對象實際所需。對實施刑事司法救助後仍然面臨生活困難的當事人,該院積極協調當地政府、社區村組,將其納入社會救助範圍。該給予兜底保障的,協調納入五保、低保救濟對象;該進行臨時民政救濟的,協調民政部門給予救濟,並聯系社會慈善機構和好心人給予資助。當事人屬婦女、學生或少年兒童的,聯繫婦聯、團委、學校給予關懷,最大限度地尋求社會援助。對當事人就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建議法院盡力調解判決執行到位;協調法律援助中心給予法律援助,讓救助對象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對遭受嚴重心理創傷的救助對象,聯繫相關機構給予心理治療。對行動不便的救助對象,聯繫相關部門提供社工幫助,最大限度地增強救助效果。如:王某與其兄均為在校大學生,其母一直在家務農,收入微薄,兩兄弟上學全靠父親其外出打零工。但其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兩兄弟生活一時陷入困境,不知如何是好,遂將案情通過微信發佈到網上。嵐皋縣檢察院得知情況後,主動為其母子三人各救助1000元,派專人到其家提供法律諮詢,指明獲取賠償的有效途徑,並積極協調民政部門對其一家進行了臨時救濟,王某遂息訴罷訪。

五、回訪

刑事司法救助對象是社會最弱勢的群體之一,切實保障他們的健康權、生命權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該院在給付救助資金以後,都隨時與救助對象和當地組織保持經常性聯繫,回訪瞭解救助資金用途,考察救助效果。對兜底保障、民政救濟、相關單位組織資助、相關費用減免、訴訟權益保障、心理治療、社工幫助沒有到位的,進一步協調落實到位。如:2008年3月9日,因長子被次子殺害,造成七旬老太楊某芝婆孫三人衣食無著。慘案發生後,該院檢察長第一時間趕到楊老太家,為其送去了司法救助金。考慮到楊老一家確無半點生活來源,遂組織鎮村幹部召開聯席會議,落實了楊老太一家的低保待遇;找學校領導,為其孫女減免了學雜費。因國家低保標準較低,根本保障不了楊老太治病開支和一家人生活,從2008年起,該院每年都對楊老太一家進行回訪,對其進行司法救助;每年都協調民政部門對其進行臨時民政救濟,聯繫學校免除其孫女學雜費。三任檢察長連續十年接力救助楊老太遂傳為美談。

好鋼用在刀刃上。嵐皋縣檢察院探索實行“調查、審核、資助、協調、回訪”五步工作法,規範了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提升了刑事司法救助的效果。

(嵐皋縣人民檢察院 餘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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