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秸稈露天焚燒的通告

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秸稈露天焚燒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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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農作物秸稈禁燒,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針對衡水實際,市政府決定嚴禁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現通告如下。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01

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全面禁燒。全年全域全時段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露天焚燒秸稈(包括小麥、玉米、棉花和其它農作物秸稈)。

02

全市已建成運行223套視頻監控與紅外報警系統,對全市縣市區秸稈露天焚燒實行全覆蓋式實時監控。

03

禁止將農作物秸稈推入河道、渠道、水坑等水源之中,汙染環境;禁止在田間地頭、路邊、樹下亂堆亂放。

04

由於農業經營主體對農產品採收後的秸稈及樹葉、荒草等處理不及時致使他人露天焚燒的,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焚燒當事人處500-1500元罰款;沒有焚燒當事人的,對農業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處500-1000元罰款。

05

故意焚燒農作物秸杆,致使樹木受到損壞的,由林業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06

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07

焚燒農作物秸稈,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處理。

08

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行動起來,抵制焚燒農作物秸稈的行為,並向公安機關積極舉報揭發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09

市和各縣市區(管委會)分別設立焚燒秸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監督。2220276(市大氣辦)、12369(市環境保護局)。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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