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在吉安,想汙染水庫、電魚、排汙會受罰,自己掂量!

水是生命之源

水的質量決定生命的質量

現在

保護綠水青山

吉安有了自己的“方案”

全省首部水庫水質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

出臺了!

在吉安,想污染水库、电鱼、排污会受罚,自己掂量!

《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吉安以立法形式保護水庫水質、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打造美麗中國“吉安樣板”的重大舉措,也是我市向改革開放40週年獻上的一份厚禮。

內容上,《條例》既回應了突出問題,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將市民反映強烈,對水庫水質汙染影響較大的畜禽養殖汙染、網箱養魚、違法捕撈、企業排汙、農業面源汙染、生活汙染等突出問題予以規範。又規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對破壞水庫水質的違法行為處罰更嚴,規定了“按日計罰”的嚴厲措施;對地方政府要求更嚴,明確了各監管部門在水庫水質保護方面的工作職責,將水庫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評;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的問責更嚴,列舉了五種失職瀆職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規定了嚴格的行政問責措施。

《條例》從哪些方面進行了規範?

處罰力度多大

接下去看看

一、針對我市群眾反應強烈的,如違法捕撈、企業排汙、網箱養魚等影響水庫水質保護的行為,《條例》從哪些方面進行了規範?

1

對水域生態保護方面違法捕撈等問題進行相關規定,《條例》中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庫水域毒魚、電魚、炸魚,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和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2

對水庫周邊的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排放汙水的問題進行相關規定,《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以逃避監管的方式向水庫水體違法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3

針對我市因網箱養魚等水產養殖方式導致水質汙染的問題,在條例中規定實行人放天養的生態養殖方式。《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水庫水體投放無機肥、有機肥、生物複合肥、動物性飼料或者畜禽糞便等進行水產養殖的,由漁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水庫水體嚴重汙染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設區的市地方立法需要遵循“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三個原則,《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從哪些方面凸顯了吉安特色?

在吉安,想污染水库、电鱼、排污会受罚,自己掂量!

《吉安市水庫水質保護條例》的出臺歷經一年多的時間,是在確定成為2017年審議項目之後,進行了大量的實地調研和徵求意見,整部條例框架完整,邏輯嚴密,具有較強的吉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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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吉安實際,確定條例適用範圍。《條例》中所稱水庫主要指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劃分的小(二)型以上水庫。另外根據我市總蓄水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上十萬立方米以下的山塘數量較多的實際,規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制定山塘保護名錄,將列入保護名錄的山塘水質保護活動也納入條例適用範圍。

2

劃定水庫保護範圍,因地制宜保護水質。根據我市水庫基本情況,按照水域和陸域不同標準劃定保護範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水域保護範圍為庫區內校核洪水位以下對應的水域;陸域保護範圍為大中型水庫以庫區內校核洪水位以上500米範圍陸域;小型水庫以庫區內校核洪水位以上200米範圍內陸域。”

3

建立庫長制,明確庫長工作職責。《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水庫水質保護規定實行庫長制管理,庫長的具體設立、職責確定和工作機制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這是按照2016年3月我市下發《吉安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執行的,且在全省“河長制”工作屬於首創,將河庫共同納入管理,保護水資源環境。

4

建立巡查和報告制度,及時發現處理違法行為。《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庫管理單位、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水庫水域的日常巡查,對危害水庫水質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5

建立委託執法制度,嚴格水庫日常管理。針對目前我市存在部分水庫山塘地勢偏遠不便於日常管理的現狀,《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託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水庫管理單位行使對汙染水庫水質行為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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