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在吉安,想污染水库、电鱼、排污会受罚,自己掂量!

水是生命之源

水的质量决定生命的质量

现在

保护绿水青山

吉安有了自己的“方案”

全省首部水库水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出台了!

在吉安,想污染水库、电鱼、排污会受罚,自己掂量!

《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吉安以立法形式保护水库水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打造美丽中国“吉安样板”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市向改革开放40周年献上的一份厚礼。

内容上,《条例》既回应了突出问题,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将市民反映强烈,对水库水质污染影响较大的畜禽养殖污染、网箱养鱼、违法捕捞、企业排污、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等突出问题予以规范。又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对破坏水库水质的违法行为处罚更严,规定了“按日计罚”的严厉措施;对地方政府要求更严,明确了各监管部门在水库水质保护方面的工作职责,将水库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评;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问责更严,列举了五种失职渎职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行政问责措施。

《条例》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处罚力度多大

接下去看看

一、针对我市群众反应强烈的,如违法捕捞、企业排污、网箱养鱼等影响水库水质保护的行为,《条例》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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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域生态保护方面违法捕捞等问题进行相关规定,《条例》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水域毒鱼、电鱼、炸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2

对水库周边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水的问题进行相关规定,《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水库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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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市因网箱养鱼等水产养殖方式导致水质污染的问题,在条例中规定实行人放天养的生态养殖方式。《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库水体投放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动物性饲料或者畜禽粪便等进行水产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水库水体严重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需要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个原则,《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从哪些方面凸显了吉安特色?

在吉安,想污染水库、电鱼、排污会受罚,自己掂量!

《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的出台历经一年多的时间,是在确定成为2017年审议项目之后,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和征求意见,整部条例框架完整,逻辑严密,具有较强的吉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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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安实际,确定条例适用范围。《条例》中所称水库主要指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的小(二)型以上水库。另外根据我市总蓄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数量较多的实际,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山塘保护名录,将列入保护名录的山塘水质保护活动也纳入条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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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水库保护范围,因地制宜保护水质。根据我市水库基本情况,按照水域和陆域不同标准划定保护范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水域保护范围为库区内校核洪水位以下对应的水域;陆域保护范围为大中型水库以库区内校核洪水位以上500米范围陆域;小型水库以库区内校核洪水位以上200米范围内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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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库长制,明确库长工作职责。《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水库水质保护规定实行库长制管理,库长的具体设立、职责确定和工作机制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这是按照2016年3月我市下发《吉安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执行的,且在全省“河长制”工作属于首创,将河库共同纳入管理,保护水资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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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巡查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库管理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库水域的日常巡查,对危害水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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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委托执法制度,严格水库日常管理。针对目前我市存在部分水库山塘地势偏远不便于日常管理的现状,《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水库管理单位行使对污染水库水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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