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祖父母是否有探望孫子女的權利

祖父母是否有探望孫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權因父母離異而產生,直接歸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那麼祖父母是否有權行使探望權呢?

典型案例

王某今年60歲,因老伴早逝一直鬱鬱寡歡,辛苦工作與僅有的兒子相依為命,兒子結婚後孫女瑩瑩,讓王某高興不已,孫女1歲後,兒子兒媳外出打工,王某便一人照看孫女,這一照顧就是5年,然而一場意外導致兒子喪命,痛苦的王某更是把所有的感情寄託在孫女的身上。後來兒媳李某某再婚,覺得婆婆王某經常探望孫女,破壞了起正常的生活,便拒絕王某的再探望孫子,後因王某兩年來未見過孫女,又有兒媳李某協商未果,便將兒媳李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幫助自己實現對孫女的探望權。

被告稱:本人已經再婚,有了新的家庭,瑩瑩現在由我撫養,老人經常探望孩子,打擾我的孩子,,對孩子的成長不利。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法院判決

准予原告王某探望孫女,每月二次,每次探望時間為6小時。

律師看法

原告系失去獨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孫女,且對被探望者也是天倫共享的行為,符合天理、和人倫之舉,原告撫養瑩瑩達到8年,孩子在原告的心中的地位及分量無可替代,探望與關愛孩子,系原告情感的自然外延形式,符合人倫常理,我國《婚姻法》雖然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但對於祖父母是否享有該權利,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法律法規無排斥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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