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0 預繳增值稅是否可以“混抵”其他項目應交增值稅?

文|金穗源商學院 王皓鵬

有學員詢問,房地產企業簡易計稅項目預繳的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減新項目應交的增值稅稅金?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通過具體的案例來說明

案例:某房地產企業同時存在增值稅新老項目,2018年1月份老項目預收賬款1000萬元;新項目開具預收款2000萬元,財務人員按期預繳了增值稅稅金。隨後,老項目在3月份交房,給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1000萬元同時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問:新項目預交的增值稅是否可以抵頂老項目應交增值稅?

預繳增值稅是否可以“混抵”其他項目應交增值稅?

解讀

第一步:簡單計算增值稅稅金:

1月份:老項目預繳增值稅:1000/(1+5%)*3%=28.57萬元

新項目預繳增值稅2000/(1+11%)*3%=54.05萬元

3月份:老項目應交增值稅:1000/(1+5%)=47.62萬元

預繳增值稅是否可以“混抵”其他項目應交增值稅?

第二步:做會計分錄(分別新老項目)

1月份: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老項目28.57

貸:銀行存款28.57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新項目54.05

貸:銀行存款54.05

3月份: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老項目47.62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老項目28.57

---新項目19.05

期末,“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新項目”尚有未抵扣的預繳增值稅35萬元

第三步:閱讀增值稅申報表主表填報說明

第28欄“①分次預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已繳納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稅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分以下幾種情況填寫:

…….

3.銷售不動產並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本欄,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預繳增值稅是否可以“混抵”其他項目應交增值稅?

一樣的道理,如果房地產企業有多種經營業務,比如出租房子租金收入應該繳納的增值稅稅金,項目開發所預繳的增值稅同樣可以抵頂“未交增值稅”


大家看到這裡,估計已經明白我想表達的意思了,不用在其他文件查找相關依據了。目前,最有效的文件是兩個:財會【2016】22號,總局2016年1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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