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警惕P2P平臺“非法集資”,投資人莫要變成被害人

警惕P2P平臺“非法集資”,投資人莫要變成被害人

用鼠標在電腦,或者用手指在手機APP上,點擊幾個"確認",確認一下數額,P2P平臺上理財投資就可輕鬆完成。

有些投資人在投資初期,出於謹慎心裡,會進行試探性投資,即選擇週期短、回報低、數額起點低的理財產品投資。在獲得兌現後,謹慎心態消除,故而選擇週期長、回報高、數額起點高的理財產品投資。部分投資人在最初的理財投資獲得兌現後,還會向自己的親朋好友進行著重推薦,而出現親朋好友陸續投資的情形。

在期待投資回報的過程中,或者回報兌現日,當投資人再次打開P2P平臺網站,或者手機APP,突然發現網站不能登錄,無法承兌等現象。隨即聯繫客服人員,可無人接聽。及時前往P2P平臺的經營場所一查究竟,卻已人去樓空,甚至根本找到不到經營場所。

有些投資人,鑑於同一P2P平臺上理財回報率、限額等原因,會選擇將資金分散在不同的P2P平臺上進行理財。當得知某一P2P平臺出現問題而發現上當受騙後,會及時聯繫未出現問題的P2P平臺,希望拿回理財款且可以不要利息。但,往往得到這樣的回覆:本P2P平臺上的理財產品全部合法、合規,理財期限未至,不符合兌付條件而不予兌付。

部分投資人在P2P平臺理財到期不能兌現,或擔心P2P平臺理財到期不能兌現的情形下,會選擇報警,理由為"上當受騙"或者"存在上當受騙的可能。但,公安機關往往會因:人數、數額未達到立案標準;被認定為"經濟糾紛";僅從資料、文件上難以發現實質的犯罪問題,且受"不得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規定約束等事由,不會立即立案偵查。當刑事立案時,P2P平臺負責人往往早已跑路、失聯,幾十、幾百投資人數以億計、百億計的錢財極可能已不知去向。

最近,網絡信息顯示又有多家P2P平臺在近期集中爆發了非法集資問題,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僅《風暴來臨,40天115家民間金融平臺炸雷,第一批犧牲者已經倒下》一文所羅列的數據,著實讓人"心驚膽顫",這種資本"運營"的"野性"與"瘋狂",吞噬了多少理財款,又讓多少投資人變成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筆者(趙松律師)是一名刑事辯護律師,實務中確實接觸不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案件,在為被告人辯護時,發現除老闆外,很多被告人並沒有因其行為而有額外"收益",甚至大多數被告人僅拿著正常的工資而努力地"工作"著,突然一天被抓而成為階下囚。在接待投資人(被害人)時,他們陳述最多的就是發現平臺存在問題後,要求保本兌現難,前往報案立案"難",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血汗錢被"吞噬",但卻無能為力,毫無辦法。

警惕P2P平臺“非法集資”,投資人莫要變成被害人

可見,警惕P2P平臺非法集資,是投資人與P2P平臺的工作人員都應當需預防的刑事法律風險。

那麼,作為投資人,應該如何預防這種刑事法律風險呢?

筆者結合案例、規範性文件、辦案經驗等,提示如下:

一、弄清P2P平臺的資質與屬性

P2P平臺除需依法進行企業工商登記外,還需依規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並獲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P2P平臺的經營範圍中,必須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內容。

P2P平臺,法定稱謂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其性質為居間方。這一特性,決定P2P平臺應當向投資人披露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徵信、未償債務、融資項目、還款能力、融資數額上限等情況。

二、弄清理財資金的真實去向

合規的P2P平臺,只能為他人進行項目融資,理財資金的唯一去向就是融資方,而不是P2P平臺自身。且為防止P2P平臺自有資金與所融資金混同,必須通過商業銀行開設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來管理、調配所融資金。P2P平臺自融或變相自融資金,都是被禁止的。

三、認清P2P平臺理財投資的"劣勢",實地調查確有必要。

網絡借貸,對投資人來說有三大劣勢:一是風險隱蔽性強、誘惑大。二是受眾廣,擴散快。三是易逃避監管。

因此,為規避風險,投資理財前進行實地調查,確有必要。

四、 按日常生活經驗來評析投資回報率

一個企業通過P2P平臺融資的成本,除受支付給投資人的利息、P2P平臺的佣金影響外,還受企業的基本運營成本(比如員工工資)、研發成本,物流成本,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導致的價格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如果承諾給予投資人的回報率過高,必然要保證企業的高毛利率。

近幾年,實體經濟低迷,企業的高毛利率沒有穩定的基礎,而且市場競爭激烈,可兌現的投資回報率不會太高才符合常情、常理。否則銀行早就上浮貸款利率了,銀行也是商業主體,何必有錢不賺呢?

五、理性把握維權的尺度與策略

當P2P平臺出現問題時,投資人常用的"維權"方式是鬨鬧、信訪、上訪、通過自媒體施壓等。而較少去通過談判、民事訴訟、刑事追訴中退贓、退賠來維權或者減損。

維權應當不違法,否則也會擔責。因此,當出現問題,應當理性把握維權的尺度與策略。

六、交一個刑辯律師朋友,加強理財防受騙及維權力度

從現有的報道來看,P2P平臺出現的問題,大都涉嫌刑事犯罪: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犯罪。

當P2P平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後,根據法律規定,投資人只能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退贓、退賠來彌補損失,不得再提起民事訴訟,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且,實踐中大多數P2P平臺都因嚴重資不抵債才案發,所以對於投資人來說,一旦P2P平臺出現問題被刑事追訴後,投資人拿回投資款的可能基本可以排除。

因此,P2P平臺的刑事法律風險所可能給投資人帶來的投資損失,才是投資人應當警惕與預防的根本風險。如有"不慎",投資人就可能"花錢"把自己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當投資人的能力,不足以判斷P2P平臺上的投資理財是否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風險時,不防先與刑辯律師作朋友,借用刑辯律師的智慧、經驗,跳出P2P平臺看理財風險,加強理財防受騙及維權力度。

結語:

投資有風險,理財須謹慎。在貪婪的同時,請排除衝動與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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