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只有"他"可以!
新光公司成立於2003年,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時常會產生一些廢舊物資(如:低值易耗品、年久未用的機械設備等),為了增收節支,公司會將未使用的廢舊物資對外進行銷售,那麼,公司銷售使用過的廢舊物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如何繳?
政策依據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政策解析
增值稅中的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也就是說,只有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徵增值稅,企業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包括低值易耗品要繳增值稅。
那麼,企業銷售使用過的貨物如何繳納增值稅呢?
政策依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2013年8月1日以前、2016年5月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2013年8月1日以前、2016年5月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後、2013年8月1日以後、2016年5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5、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我們發現,公司資產的不同表現形式,其適用增值稅稅率是有差異的。
1、如果銷售的是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適用16%的增值稅稅率(當初購進的時候符合抵扣條件);
2、如果銷售的是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企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增值稅徵收率;
3、如果銷售的是固定資產,其取得時間為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之前取得的,則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4、如果銷售的是固定資產,其取得時間為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之後取得的,則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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