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被告人付豔崗犯盜竊罪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5)林少刑初字第9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付豔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人付豔崗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付豔崗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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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付豔崗
性別:男
年齡:29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9****6535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東崗鎮東崗村六區65號
立案時間:2015年11月13日
執行案號:(2015)林執字第1873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5)林少刑初字第98號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6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3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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