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人付艳岗犯盗窃罪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林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付艳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人付艳岗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艳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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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付艳岗
性别:男
年龄:29岁
身份证号:4105211989****6535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东岗镇东岗村六区65号
立案时间:2015年11月13日
执行案号:(2015)林执字第1873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林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35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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