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官司打贏了,為什麼還拿不到錢?為什麼,你說到底為什麼?
什麼?他沒有財產,那我不管,反正你們法院要負責幫我弄到錢。
什麼?找不到人?你們到底有沒有想辦法,是不是你們收了什麼好處,怠於執行。
在人民法院的執行實踐中
很多當事人都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那麼就可以在家坐等法官“送錢上門”
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
想盡各種執行辦法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
無法及時滿足申請執行人訴求時
當事人就認為法院給群眾開了張
“法律白條”
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
也就產生了諸多對法院和法官的質疑
為了引導人民群眾客觀看待執行難
今天就讓執行法官和大家一起
談談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那些事兒
案件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於法院的執行力度、執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
根據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大致可以將法院執行的案件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這是“執行難”的範疇之內,即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時的情況,解決“執行難”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問題。
還有一類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這也就是我們要探討的“執行不能”。外表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和“執行難”有些類似,但二者卻是有本質上的區別,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執行難≠執行不能
執行難
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執行不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法院如何認定“執行不能”案件
法院經採取必要的查控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人在執行立案後三個月內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
被執行人雖有財產,但申請人書面申請不處置,並與被執行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視為申請人自動申請退出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雖有財產,但該財產處置完畢後,尚不能滿足執行標的,且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被執行人雖有財產,但有在先查封,財產被在先查封的案件處置後無剩餘價值的,且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被執行人雖有財產,但該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經過拍賣變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其他抵債,且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被執行人雖有財產,但該財產依目前的法律法規無法強制執行的,如被執行人維持生活的基本生活資料、小產權房等等,且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被執行人持有公司股權,但該公司已經歇業,其股權無法進行評估處置的,且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雖已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檔案查封登記,並交由交警實施路面查控,在公安機關實際查控到車輛無法對車輛進行評估處置的,且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被執行人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已經進入法定破產程序的。
“執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如何處置呢?
對於“執行不能”案件,少量一部分案件可以終結執行,絕大部分“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辦法處理。
什麼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呢?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法院履行了應有的執行措施和執行方法,仍然無法使得案件得以執結,在確定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暫時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執行工作暫時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由法院裁定本案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因而暫時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
閱讀更多 甘肅執行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