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電視劇裡的後宮才是最大謊言!全面揭露大清選秀制度

清入關前,國土狹小,宮闈卑陋,尚無明確的后妃制度。努爾哈赤先後共娶14位妃嬪,其妻妾統稱“福晉。皇太極稱帝后,建立五宮制,崇德元年,始立清寧中宮,以大福晉博爾濟吉特氏為中宮皇后。其他四妃是:關雎宮宸妃、麟趾宮貴妃、衍慶宮淑妃、永福宮莊妃。清世祖入關後,意圖繼承明朝後宮制度,禮部官員建議於“乾清宮設夫人一人,秩一品;淑儀一人,秩二品;婉侍六人,秩三品;柔婉二十人,芳婉三十人,俱秩四品。慈寧宮設貞容一人,秩二品,慎容二人,秩三品。以下勤侍無定數,無品級。”但輔政大臣認為其制不符合滿族的風俗習慣,力行諫阻而未能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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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以後,后妃制度逐步完善。皇后主內治,總攝後宮。皇后以下妃嬪分四等:即皇貴妃一人,貴妃二人,妃四人,嬪六人。這是指同時的額定之數,至於她們中因故死亡或遭廢斥而新加冊立者,便不在限制之列。清代後、妃、嬪皆稱“主位”。在嬪之下還有三級:即貴人、常在、答應。她們沒有固定數額,隨妃嬪分居於十二宮。她們如能生育皇子或公主,則有可能晉升“主位”。

清代的后妃制度。雖然載入典章,但對皇帝的約束力也很有限。如康熙皇帝的后妃就不與規定的數額相符合。康熙帝一生,自皇后、皇貴妃以下至嬪,共有33人,其貴人、常在、答應因無定數,尚不在內。當然,這是指總數而言,但在同一時間的數額,也常與規定的數目不符。如康熙十六年,玄燁在冊立鈕祜祿氏為皇后時,同時封赫舍里氏為僖嬪、李氏為安嬪、章佳氏為敬嬪、董氏為端嬪、馬佳氏為榮嬪、納喇氏為惠嬪、郭羅洛氏為宜嬪。如果再加上康熙帝在這以前所封的嬪,則遠遠超出原先所規定的“六嬪”之數。當然,也不是所有的皇帝都有大量的妃嬪。如在慈禧太后的控制下,光緒帝終身只有一後二妃,末代皇帝溥儀也只有一後、一妃、一貴人。

由於清代皇帝恪守滿族傳統,比較注重限制帝王過度的縱慾,故後宮嬪妃在名位上與漢、唐十四級,明代十二等相比,有所減少。且後宮內職,一概使用宦官,不置女官。宋代以降,門第觀念逐漸淡化,出現“取士不論家世,婚姻不議閥閱”的新觀念。

清代后妃既有世家貴族出身的名門閨秀,又有出身一般的旗人之女,還有來自包衣之家。與清皇室、王公世代聯姻者有所謂八大家勳貴。清后妃出自八大家之一的鈕祜祿氏的最多,共12人,其中6人被封為皇后。其他后妃,父、祖為大學士、尚書,領侍衛內大臣、步軍統領等一品大臣的也很多。出身包衣者有十幾人,主要是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四帝的后妃。有的皇帝為出身包衣的后妃所生,如嘉慶帝生母孝儀純皇后即出身於世代包衣之家,“高宗孝儀純皇后,仁宗之母也,本姓魏,正黃旗包衣管領下人。”嘉慶帝即位後,才將其外祖母家列入正黃滿洲旗,解除了皇室家奴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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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欽定八旗通志》卷二十四記載,雍正帝生母烏雅氏,其母家也是鑲藍旗包衣,雍正即位後,才把他們抽出另編佐領,納入滿洲正黃旗。道光帝生母孝淑睿皇后喜塔臘氏,其祖父輩乃是正黃旗包衣。可見,清代擇選後妃不拘門第,后妃出身貴賤不一。

清朝作為一個少數民族入主華夏的封建王朝,十分注重同其他民族的關係。清代後宮除按制採選八旗秀女為后妃外,還有意識地採取與蒙古族聯姻的政策。

清帝娶蒙古族女子為后妃,是朝廷為鞏固與蒙古族聯盟而採取的婚姻手段。這在清初表現得最為明顯,納入後宮的蒙古族姑娘也最多。據《清太宗實錄》載,皇太極的17個后妃中,有9個來自蒙古族。她們及其父兄在創立和鞏固清朝統治的歷程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清入關後的第一代皇帝———清世祖福臨就是孝莊皇后之子。清世祖的18個后妃中,也有6個是蒙古族人。清統治者所制定的“滿蒙聯姻”政策,具有明顯的政治色彩,即通過婚姻的紐帶,把兩個民族上層人物的利害關係聯結在一起,使滿蒙之間結成“以佐王業,世為肺腑,與國休慼”的親密關係,以達到鞏固帝王基業的目的。

清代選秀女制度經歷了多次變化。入關前,清軍常年征戰,採選之事無暇顧及。入關後,清朝雖然承襲了明代的選秀女制度,但在擇選的範圍和方式上加以很大改革。清初,統治者為了標榜“天下一家,各相親睦”,曾鼓勵滿漢通婚。世祖下諭:“自後滿漢官民有欲聯姻者,聽之。”但為時不久,福臨感覺如果這樣下去,人數不多的滿族很可能會被漢人所“同化”,便取消前諭。順治帝定製,宮中不得“蓄漢女”,帝王和皇族不得和漢人通婚。愛新覺羅氏婚姻僅限於滿蒙女子,並定期在八旗範圍內挑選秀女,這是為保證皇族血統純正而設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順治以後,清朝諸帝基本上恪守祖制,但在採選的範圍上又擴大到一些少數民族。如乾隆帝的妃嬪不僅有滿、蒙兩族,還有維吾爾族和朝鮮族。乾隆帝的香妃在歷史上頗為著名,但香妃卻是維吾爾族女子。

清代採選制度相當完善、嚴密。清廷規定,每隔三年由戶部行文滿洲、蒙古、漢軍二十四旗都統,直隸、各省駐防及外任旗員,“將應閱女子”,除“有殘疾不堪者”須事先聲明外,都應逐級具結呈報,待戶部奏準日期後,陪送京師神武門交內監引閱初選、再選。如有“未經閱看之女子及記名女子私相聘嫁者”,都統以下至本人父母都要“分別議處”。秀女“其年自十四至十六為合例”,超過十七歲的叫做“逾歲”,即不可再參選。十八歲以上至二十歲,因故耽誤閱選的,須經皇帝下旨應允,才得“聽其適人”,即允其嫁人。

由於挑選秀女的目的是“備內廷主位,或為皇子、皇孫拴婚,或為親、郡王及親、郡王之子指婚”,所以她們的家庭都要具備一定的資格。一般是“滿洲、蒙古護軍、領催以上,漢軍筆帖式、驍騎校以上女子皆選”。乾隆初又規定,外任旗員之女,若一律送京閱看,路途遙遠,不免往返跋涉之勞,故外任官文職同知以下,武職遊擊以下,以及駐防八旗三品以下官員隨任之女可免其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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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主之女也不與選。不過這個規定,中間經過不少變動。順治初年,因八旗人數不多,可備選的秀女較少,所以採選的範圍相對而言較為寬廣,所有八旗官兵之女都包括在內。後因人丁滋繁,八旗女子增多,遴選的對象就逐漸縮小。如乾隆十二年,高宗下諭:“各省駐防協領等官之女,從前未曾赴京者,仍毋庸送閱。”不久又規定良鄉、順義、三河、密雲等近京八旗駐防軍,三品以下在職人員姊妹、女子也不必選送。嘉慶十八年,仁宗再次下諭:鑑於“現在八旗滿洲、蒙古應行挑選女子人數漸多”,故“除八旗滿洲、蒙古女子自護軍、領催以上女子仍照舊備選外,其各項拜唐阿、馬甲以下女子著不必備選”,道光元年,宣宗下諭:“嗣後守護陵大臣之女,凡隨從在任者,亦毋庸送京選看。”

在清入關前後,滿族上層中,兄弟娶寡嫂,或姑、侄同嫁一夫等輩分混亂、近親結婚的情況是屢見不鮮的。後來因受漢族禮教的影響,才稍有改變,這在選秀女中也有反映。如康熙時規定,後族近支及母族與宗室、覺羅之女,可免選秀女。但是在嘉慶十二年,仁宗又改變了上述規定,凡後、妃、嬪之親姊妹及其女,挑選秀女時仍一併備選,然須由戶部、內務府另編一班。此後,后妃親屬不僅要參加備選,而且還要優先。可見,滿族婚姻習俗,畢竟和漢族有所區別。

由於編入八旗的除滿人,早先的蒙古和漢軍外,後來又陸續吸收了其他民族,故他們的女子也在挑選之列。乾隆四十二年,高宗下諭:“現在挑選京中回子秀女,俱歸內務府佐領下辦理,其居住鍵銳營之新舊番子,遇挑選秀女,著歸入正黃旗滿洲都統辦理。”這裡說的“回子秀女”係指維吾爾族女子。她們大都是清廷平定大小和卓木叛亂後,令其遷北京定居的維吾爾族的後裔。所謂“鍵銳營新舊番子”,是指兩金川戰役後陸續從該處選拔的藏族士兵,他們都被編入上三旗之內,按例也要遴選秀女。還有原遊牧於新疆等地的額魯特蒙古人,康熙、乾隆時,也有不少人編入八旗。乾隆二十三年規定:“各旗佐領下附入額魯特及歲之女”,亦需“一同入選”。但對旗人抱養的養子之女,則規定須另記檔案,以防止矇混入選。

清人所撰《養吉齋叢錄》對嘉慶、道光年間選秀女的經過有詳細記載。其過程大致為:每逢挑選之年,由戶部奏準後,行文八旗各都統衙門及各駐防八旗,有關人員將適齡女子逐一出具印結,呈報該旗都統,各旗再彙報戶部。遴選時,經戶部奏請皇帝,行文各旗清冊登記。每次選秀女,宮門外所停騾車不計其數,車內皆是由家人陪同前來的候選之女,。

由此可見,清代選秀女時,宮門外車水馬龍,盛況空前。秀女初選完畢,未被選上的由本旗專車載回。初選通過的女子要入宮進行復選。複選時要進行體檢。如果初選或複選時被淘汰者,即可自行婚嫁。若應選女子“逾歲”以前,因某種原因從未入選,抑或選中留牌子者久不復選,而記名期已過,則此種人終身不得婚嫁。如乾隆時兩廣總督瑪爾泰奏請為其女完婚,結果遭到乾隆帝的斥責。清朝採選秀女也引起民間怨恨,甚至遭到一些民女的當面斥責。

被選中的秀女,除少數例外,一般都先封答應。然後逐步晉升常在、貴人。冊封嬪妃則較難,除非生育皇子。如慈禧十六歲時以秀女入選進宮,不久冊封為貴人,三年後由蘭貴人晉封懿嬪,生下載淳後,才晉封為懿妃、懿貴妃。如果皇帝繼位時年齡幼小,還未成婚。其皇后也從秀女中挑選,不過在事先已有大致的範圍,且有皇太后參與意見,甚至作主。

秀女充任主位後,除隨皇帝巡幸得便外出者,終身都居住在宮禁內。她們中或有父母年老者,經皇帝特旨批准,可一年半載與父母在宮內會面一次。每逢年節,由各宮首領太監奉主位之命,前往外家慰問,但嚴禁傳遞“內外一切事情”。咸豐時,懿妃誕育皇子備受恩寵,“承文宗特恩,賜回家省親一次”。但這屬於特例,一般人是得不到這種恩典的。明代的憲宗妃邵氏曾說:“女子入宮,無生人樂,飲食起居皆不得自如,如幽系然。”。對照清代情況,亦是如此。

與選秀女情況相似,而對象和目的卻不相同的還有選宮女。選宮女主要是為了供妃嬪差遣或在宮內灑掃服役,宮女身份不高,選擇範圍只限於內務府所屬上三旗包衣任職佐領、管領以下家庭的女子。凡年齡在十三歲以上,便造冊送內務府會計司備選。且規定,不準纏足女入宮,“順治初年,孝莊後諭:‘有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此旨舊懸神武門內。”女子入選進宮後,其中品貌較好者分配到各宮,侍候太后、皇后及諸妃嬪起居。皇太后的宮女定數是12人,皇后10人,皇貴妃、貴妃各8人,妃、嬪各6人,貴人4人,常在3人,答應2人。其餘就分配到尚衣、尚飾等機構服役。

清代宮女總數較之明代大為減少,康熙帝曾言:“明季宮女至九千人,內監十萬人,飲食不能遍及,日有餓死者,今則(指康熙朝)宮中不過四五百人而已”。又據乾隆三十三年軍機大臣條奏,除慈寧、寧壽、壽康三宮及阿哥、公主使用者除外,乾清宮妃嬪下使令老媼、宮女134人,內廷主位下使用女子104人,較康熙年間似乎又有減少。宮女因患病久治不愈可提前遣返,一般要到二十五歲才出宮,任其婚配。

清代的宮女們雖衣著錦緞,“四時更新”,但吃住條件頗為惡劣。宮女們居住在宮室中的配殿耳房之中,“所居屋漏牆圮,巷十室,居十人”。房屋低矮、破舊,她們的生活用具和器皿也十分簡陋。北京故宮太極殿東配殿耳房中,遺留有宮女曾經使用過的臥榻,房中除了陶壺等簡陋器皿,一無所有。宮女們的伙食極為菲薄,“每餐置飯木桶,滷雞、鴨肉一片佐之,臭腐不中食,還之,下餐復進,故宮女姿色多減”。宮女還常受太監的盤剝。“宮女能生活者,賴女紅以自存,不需家人資助。所用材料,悉由巷監代購,購價必昂,製成由巷監代售,售價必賤,巷監亦從中漁利焉”。有的宮女因“帝后得用,仍留宮承伺十年”,這樣出宮時已是三十五歲的老處女了,連正常的婚嫁都很困難。當然也有少數被皇帝看中而晉升答應、常在以至嬪妃的,那就永遠幽禁在宮中了。

明代宮女唯一的生活“樂趣”,是與宦官結為“菜戶”(假夫妻),至清代也被剝奪了。康熙帝斥責諸宦官雲:“近來太監不守規矩,與各宮女子認親戚、叔伯、姊妹,往來結識,斷乎不可。太監等在內廷當差,女子等在宮內答應,各有內外,嗣後務當斷絕交結。如仍不能斷絕,總管與本宮首領即行置之重典。自降旨後,若經查出,奏不奏亦任爾等,朕自有處置”。清代宮規之森嚴,連宮女與宦官“認親戚、叔伯、姊妹”都不容許,更何況結成“夫妻”的菜戶。清宮對宮女平時講話聲音也作了限制。“康熙二十年二月十四日,上諭:宮中女子不知禮體,每有聲高角口者,爾總管俱罷軟不能管束,一味瞻徇,不知禁約。嗣後遇有不守宮規仍有喧詬者,爾等指名據實參奏。如徇私隱蔽,察出一體治罪”。由此可見,清代宮女動輒得咎,毫無人身自由。

清承明制,與明代後期的女官制度大體相似,但清代在選拔女官上比明代更為嚴格。除了年齡、身體諸條件外,還必須掌握女工等技藝,為人要品行端正。史載:“宮廷歲選秀女,凡選中者,入宮,試以繡錦、執帚一切技藝,並觀其儀行當否,有不合格者,命出,以次遞補,然後擇其優者,教以掖庭規程,日各以一小時寫字及讀書。寫讀畢,次日命宮人考校,一年後授以六法。俊者侍后妃起居,次為尚衣、尚飾,各有所守,絕不紊亂。”清初順治時,曾議定設置六局一司,但後來由於某些原因而未付諸實施。考其主要原因是出於精簡人員。康熙帝曾說:“每見史冊所載後宮之繁,輒為惻然⋯⋯本朝家法務從儉約。至於掖庭用人最儉,較諸歷代僅百分之一耳。”清代雖未建立六局一司,但供職於後宮的女官數量仍然不少,如慈禧太后身邊就有八名女官,全是滿族高級官員之女。

和明代後期女官一樣,清代女官職務也形同虛設。有關宮禁事務主要由宦官組成的內務府管理。有清一代,有關宮廷內部的人事、財務、禮儀、保衛、刑法及帝后、妃嬪日常生活中的一切事務,均歸內務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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