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遵義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耿黔生提起公訴

2018年8月30日,貴州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貴州高速公路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財經委員會原委員耿黔生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

,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耿黔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耿黔生,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底至2017年6、7月份,被告人耿黔生在擔任貴州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貴州高速公路開發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省人大財經委委員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退休以後,利用原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耿黔生提起公诉

來源|貴州日報

編審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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