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姚某某連日辱罵法官、擾亂法院秩序案

基本案情

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原告韓某訴被告姚某物權確認糾紛一案,送達民事判決書後,被告姚某之子姚某某及姚某兒媳朱某因不滿判決結果,於判決當日至周村區法院萌水法庭鬨鬧滯留,承辦法官釋法說理後仍不改正。後於2017年3月22日至24日連續三日在法院鬨鬧滯留、阻礙工作人員車輛進出法院並隨意辱罵法官、毆打法警,嚴重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周村區法院作出決定書對姚某某拘留十五日。後姚某某主動書寫悔過書表示:認識到辱罵法官擾亂法院秩序錯誤行為的嚴重性,並保證悉心改正,今後做一名守法公民。

 典型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民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的日益增強,法院已成為社會各種矛盾的顯示屏,同時,作為社會各種紛爭最終裁決者的法官已處於社會各種紛爭的焦點和矛盾旋渦之中,法官的職業風險也越來越大。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職務、認真細緻做好案件當事人思想疏導工作,加強自身安全防範措施的同時,建立法官職業安全保障制度顯得重要而迫切。人民法院既是法官的工作單位,更應成為保護法官人身安全的後盾和屏障,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一切對法官打擊、報復、誣告、傷害的不法行為,依法維護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確保法官依法履行職責。 (安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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