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今天據不完全統計,中國一共有12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76家壽險公司、73家財產險以及10家再保險公司,也就是說中國保險公司有接近200家。
一份保險長達幾年,甚至幾十年。對於保險公司,消費者會提出各種各樣的問題。
保險公司是不是足夠安全?
保險公司會不會倒閉?
保險公司的名聲不好。
保險公司的安全性怎麼辦?
這家保險公司沒有聽過!
保險公司的服務和辦事效率怎麼樣?
關於這些問題,是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如果不能把保險公司的監管說清楚,消費者總怕自己找的保險公司是個坑,或者本身掉入保險公司這個坑裡面。
人身保險行業具有負債的長期性、保險交易雙方信息的嚴重不對稱性
保險商品具有“信任商品”屬性和存在交易搜尋成本的現實
金融市場本身存在的脆弱性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
風險具有傳染性和危害性
容易引發信任危機,導致市場失靈,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對人身保險進行監管至關重要。
保險監管的基礎
良好的制度和法律框架是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條件。保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代表國務院行駛政府權利,對人身保險市場進行干預和監督,其監督活動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遵循的法律框架包括憲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保險法、社會保險法、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部門法,以及保監會依據相關法律制定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監管的體系
1保險機構准入監管
機構准入監管不僅僅是簡單的發放經營保險業務牌照的問題,監管機構通過對投資人的資格進行實質性審核,引導優質主體進入保險業。可以說機構准入監管是保險監管系統的第一道防線。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資金、人才等條件經營保險業務。
據不完全統計,等待獲取保險牌照的企業有100多家。2017年發放的保險公司牌照截止到目前為止只有4家
保監會對保險法人機構准入監管主要分為籌建審核和開業審核兩個階段。保險公司的設立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投資者在時間和物質上的投入都非常大。
《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1-1保險公司註冊需要雄厚的資本
《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1-2保險公司成立條件嚴格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並且接受監管。
1-3繳存保證金
《保險法》第九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1-4提取公積金制度
第九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是保險公司不作為股利分配,而儲以備用的那部分淨利潤。提取公積金的目的,在於積累這部分資金,若保險公司出現虧損時,用以進行彌補,無虧損時,則用以增強其償付能力,發展公司的經營,提高該保險公司的信譽,公積金的增加也意味著公司財產的增加。
2
保險機構退出監管
2-1保險保障基金制度
《保險法》第一百條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保險保障基金是由保監會、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共同發起設立的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管理的,現在保險保障基金規模差不多1043億,主要來源於投保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候的保費會有一個小的比例將會用來繳納風險保障基金。
簡單來說,就是保險保障基金可以舒緩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使被緩解的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2017年7月陳文輝副主席在第三屆保險保障基金論壇上的講話中提到“ 截至今年6月末,保險保障基金規模已經突破千億,達1043億元,行業風險處置與保單救助的資金基礎不斷夯實。更為重要的是,監管部門已成功運用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對兩家問題保險公司實施了救助。包括:基金實行公司化管理後,通過參與對新華人壽的風險處置,不僅使其實現了較好的公司治理,而且有效化解了可能引發的行業風險。而對中華聯合的風險處置,通過股份託管、股權重組、增資擴股和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措施,有效化解了風險。”
也就是在現代保險史的這近40年的發展上,只有2家出現過重大問題,通過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渡過了非常時期,現在這2家都發展的很不錯了。
2-2、保險公司撤銷或破產監管嚴格
保險法第89條和第92條對保險公司有嚴格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 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簡單來說,就是:
1、保險公司是可以破產的。
2、如果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達不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進一步解決了投保人的後顧之憂。
實踐中出現的保險機構退出的案例也很少。
3、從業人員資格監管
保險經營的專業化程度高,技術性強,對從業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為了促進保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有必要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監管,規定準入門檻、職責要求、責任追究和培訓機制。目前,從業人員資格監管範圍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營銷員。
2012年12月21日保監會公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已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有朋友問,什麼是保險銷售人員、認識麼是經紀從業人員。保險法也是做了規定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佣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一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機構。
第一百一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各個營銷人員的行為準則《保險法》都作出了規定。
4、保險產品監管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例如發佈《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即前段時間朋友圈熱傳的134號文件對於萬能險的設計進行了嚴格的規定
5、銷售渠道監管
銷售渠道監管
人身保險產品與普通產品不同,具有非渴求性、負需求性、不可感知性和不可比性的特點,加上銷售驅動直接的不正當競爭,這兩個原因導致銷售渠道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
銷售比重最大的現在是個人代理渠道。在不同的時期
監管框架包括銷售渠道主體監管、保險條款費率監督、銷售行為監管、售後服務監管。例如、市場準入、銷售人員資格管理、銷售過程管理、客戶簽名管理、銷售渠道的產品管理等。
6、公司治理監管
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管理層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解決的是股東、董事會、管理層及監事會之間責、權、利劃分的制度安排問題,更多的是法律層面的問題。
監管的框架主要包括
1、行政審批
2、報告制度
3、非現場監督
4、現場檢查
5、窗口指導
6、定期談話
6、內部控制監管
內部控制可以簡單的認為是制度化的管理和控制。
壽險公司的內部控制主體是指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承擔直接和間接作用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以往工作的風險點,制定和出臺了很多的內部控制措施、制度。如出納與會計分離、核保與理賠分離、雙人查勘。
2010年,中國保監會頒佈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
在控制風險上,還有再保險機制
《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所以我們的保單,你即使是從A公司出的,也可能是你不喜歡的B公司幫你分保了50%
B公司可能還是A公司的大股東
保險公司其實是一個公保系統,典型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7、負債監管
負債通常有人身保險責任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付工資、應付賬款、應交稅金等等。
保險公司的負債主要是各種準備金,通常佔其總負債的80%-90%,準備金是由於收取保費與支付保險金在時間上、金額上的差異使保險公司有必要將未必須支付的金額以負載的形式提取出來的款項。
負債監管是指:保險監管部門為了監督和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依據法律的授權,指定相應的規定並對保險公司的負債進行定期的監督和檢查。
對我們保險單的一個有力保障還有《保險法》法定的責任準備金制度
責任準備金制度
《保險法》九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是保險人為了履行未來的賠償或給付責任而在每一會計年度末提存的資金準備,主要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等。保險責任準備金不是保險企業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企業的負債。保險企業應有與保險責任準備金等值的資產為後盾,隨時準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8、資產監管
資產監管
《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 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9、償付能力監管
償付能力監管
《保險法》第一百零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範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2016年4月,保監會宣佈正式啟用償二代監管信息系統,即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C-ROSS),採用“三支柱模型”,即分別從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三個方面對金融機構的風險和資本進行監督和管理。其中的風險綜合評級(IRR)制度首次運行。風險綜合評級是償一代分類監管的升級版,綜合考慮保險公司量化風險和難以量化風險
可以用一個公式來表示
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IRR)制度+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SARMRA)+信息透明度和市場約束力+嚴厲的監管措施
簡單的說就是,比償一代高級很多了。安全多了。
10、消費者保護
進行消費者教育。使投保人明確自身的權利同時更合理的選擇最優的保險產品。
如建設消費者教育服務窗口,印發宣傳冊,網絡宣傳(保險知識大講壇、保監微課堂)
要求保險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對細節進行規定,維護消費者權利。保全規定、猶豫期內回訪、理賠時效等。
糾紛處理設計了監管機制,可通過信訪渠道與保險公司投訴管理機制處理金額小、情形簡單的理賠糾紛。提供投訴通道,提到保險公司整體滿意度。
我國的保險監管體系,監管單位從統一由銀行管理到現在保險與銀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引入了國外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的“三支柱”理論,形成了我國的以公司內控為基礎,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以資金運用監管為關鍵環節,以現場檢查為重要手段,以保險保障基金為屏障的五道防線,我國保險監管制度化和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促使保險業健康發展,保障消費者權益,使保險公司的安全性大大增強。
所以,保險公司會倒閉嗎?
遇到極端風險也可能是會倒閉的,如果有這樣的極端風險,應該是整個金融系統的災難,在現行的法制與監管手段下,保險公司倒閉的可能性是極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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