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日軍投降後,中國出臺這樣的規定“人性化”對待日軍

1945年9月18日,抗戰14年的紀念日,武漢中山公園舉行第六戰區受降儀式。

據湖北省武漢志,日本第六方面軍司令岡部直三郎代表駐武漢日軍向中國孫蔚如將軍交出戰刀,“至25日,駐漢日軍53995人全部解除武裝”。有人統計的數據與此差距較大,各種日軍加偽軍,共“21萬”。

日軍投降後,中國出臺這樣的規定“人性化”對待日軍

(鬼子繳槍配圖)

為管理這些繳械日軍,中國當時出臺了《第六戰區管理日本官兵暫行辦法》,據湖北檔案館資料,此辦法9章38條,對日軍可謂關懷備至,盡顯中華人道情懷。比如:

——可以保留武器

本身司令官交軍刀,就意味著解除武裝,全軍放下武器等待處理的意思,為何實際中又允許保留武器呢?原來,這些武器是日軍從中國“借”去的。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暫準日本官兵借用武器,每步兵中隊步槍10支,其他特種部隊每中隊6支,每槍配彈50發”。但這些武器不得隨身攜帶,而要“留置室內”。

日軍投降後,中國出臺這樣的規定“人性化”對待日軍

(日軍在中國繳械)

這些槍支做何用?未見史料證實,但不難推測,既然是借,必然是在中國指揮下使用,比如管理日軍部隊士兵暴亂。

此外,軍官軍刀也並非一概收繳,辦法規定,如果軍刀不是由日本軍方授予的,而是由官兵自己私自出於愛好私自購買的,就“暫不收繳,由其自行保存,不得佩戴。”與其士兵私人物品和過去取得的軍中榮譽勳章等一樣,“準其自行攜帶,不得沒收。”

日軍投降後,中國出臺這樣的規定“人性化”對待日軍

(中國受降區配圖)

——發生活費

此辦法第14條規定,日軍生活所需副食品由日軍自己採購,而生活費由受降區政府“暫發代金”。為方便日軍購物,辦法還責成當地在管理所附近開設菜場,“販賣所”,並規定“價格須評定劃一,不得抬高價目,及出售違禁物品。”

關於對投降的日軍發工資,當年9月“陸總”頒佈有《中國境內日僑管理辦法》,規定日俘待遇“與中國正規軍待遇相同”,副食金額每人每月“華中區3000元,華北區3600,華東華南2400”。

日軍投降後,中國出臺這樣的規定“人性化”對待日軍

(受降區的日俘生活)

——每天勞動不超過8小時

辦法規定日軍服勞役“以8小時為限,假期停止”,戰俘參加勞役不發工資,但根據勞動表現進行“物質獎勵”,日軍如果在勞動時出現怠工、逃脫現象,也不能虐待,“非必要時不得開槍射殺”。

同時,辦法還對日軍生活所需被服、醫療、喪葬等進行了人性化的規定,可以說這些日軍在戰後受的待遇比打仗時還要好。

這真讓人想不通,這些1個月前還殘忍屠殺中國人的鬼子、拿中國人剖膛開肚做活體實驗的畜生,現在不但不報復虐殺他們,還要與中國軍人一樣一視同仁,人性化善待他們,真是難以接受。那麼,中國當時為啥出臺這麼善良的管理制度呢?

日軍投降後,中國出臺這樣的規定“人性化”對待日軍

(受降區的日軍等待遣返)


根據考證,中國出此規定參照有國際法則。

1945年7月26日的《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日本軍隊在完全解除武裝以後,將被允許返其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產生活機會……但對於戰罪人犯……將處以法律之裁判。”

波茨坦公告原則上把“戰犯”和普通日本士兵區分對待了。所以日本投降後中國向世界明確宣佈對待日本戰俘,“尊重人類基本權利”,“對日方俘僑遣送,應予以寬大周到”。

====================

文獻參考: 吳慶生《戰後日本軍隊及僑民的收容, 管理和遣送》(《紹興文理學院學報》社科版2000年03期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