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日军投降后,中国出台这样的规定“人性化”对待日军

1945年9月18日,抗战14年的纪念日,武汉中山公园举行第六战区受降仪式。

据湖北省武汉志,日本第六方面军司令冈部直三郎代表驻武汉日军向中国孙蔚如将军交出战刀,“至25日,驻汉日军53995人全部解除武装”。有人统计的数据与此差距较大,各种日军加伪军,共“21万”。

日军投降后,中国出台这样的规定“人性化”对待日军

(鬼子缴枪配图)

为管理这些缴械日军,中国当时出台了《第六战区管理日本官兵暂行办法》,据湖北档案馆资料,此办法9章38条,对日军可谓关怀备至,尽显中华人道情怀。比如:

——可以保留武器

本身司令官交军刀,就意味着解除武装,全军放下武器等待处理的意思,为何实际中又允许保留武器呢?原来,这些武器是日军从中国“借”去的。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暂准日本官兵借用武器,每步兵中队步枪10支,其他特种部队每中队6支,每枪配弹50发”。但这些武器不得随身携带,而要“留置室内”。

日军投降后,中国出台这样的规定“人性化”对待日军

(日军在中国缴械)

这些枪支做何用?未见史料证实,但不难推测,既然是借,必然是在中国指挥下使用,比如管理日军部队士兵暴乱。

此外,军官军刀也并非一概收缴,办法规定,如果军刀不是由日本军方授予的,而是由官兵自己私自出于爱好私自购买的,就“暂不收缴,由其自行保存,不得佩戴。”与其士兵私人物品和过去取得的军中荣誉勋章等一样,“准其自行携带,不得没收。”

日军投降后,中国出台这样的规定“人性化”对待日军

(中国受降区配图)

——发生活费

此办法第14条规定,日军生活所需副食品由日军自己采购,而生活费由受降区政府“暂发代金”。为方便日军购物,办法还责成当地在管理所附近开设菜场,“贩卖所”,并规定“价格须评定划一,不得抬高价目,及出售违禁物品。”

关于对投降的日军发工资,当年9月“陆总”颁布有《中国境内日侨管理办法》,规定日俘待遇“与中国正规军待遇相同”,副食金额每人每月“华中区3000元,华北区3600,华东华南2400”。

日军投降后,中国出台这样的规定“人性化”对待日军

(受降区的日俘生活)

——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

办法规定日军服劳役“以8小时为限,假期停止”,战俘参加劳役不发工资,但根据劳动表现进行“物质奖励”,日军如果在劳动时出现怠工、逃脱现象,也不能虐待,“非必要时不得开枪射杀”。

同时,办法还对日军生活所需被服、医疗、丧葬等进行了人性化的规定,可以说这些日军在战后受的待遇比打仗时还要好。

这真让人想不通,这些1个月前还残忍屠杀中国人的鬼子、拿中国人剖膛开肚做活体实验的畜生,现在不但不报复虐杀他们,还要与中国军人一样一视同仁,人性化善待他们,真是难以接受。那么,中国当时为啥出台这么善良的管理制度呢?

日军投降后,中国出台这样的规定“人性化”对待日军

(受降区的日军等待遣返)


根据考证,中国出此规定参照有国际法则。

1945年7月26日的《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机会……但对于战罪人犯……将处以法律之裁判。”

波茨坦公告原则上把“战犯”和普通日本士兵区分对待了。所以日本投降后中国向世界明确宣布对待日本战俘,“尊重人类基本权利”,“对日方俘侨遣送,应予以宽大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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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参考: 吴庆生《战后日本军队及侨民的收容, 管理和遣送》(《绍兴文理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0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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