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騎車遇水坑摔掉八顆牙,索賠20萬,路遇“不平”誰責任更大?

徐某騎著電動自行車被路上一個水坑給“坑了”,不但摔倒,更糟心的是因此掉了八顆牙齒。他將該路段的道路養護公司告上法庭,索賠20萬餘元。路遇“不平”,在這起事故中,誰的責任更大呢?

通訊員 寧法宣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摔掉八顆牙齒被定為十級傷殘

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7點多,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某路段時,因道路中間有一個深約0.4米的水坑,導致摔倒受傷。徐某被送醫救治住院8天,經診斷為頸椎C1-2半脫位、鼻骨骨折、牙外傷、面部軟組織挫裂傷。

該路段由某公司負責管養,於是徐某將該道路養護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賠償醫療費、牙齒修復費、鑑定費等合計20萬餘元。

徐某訴前委託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限等進行司法鑑定。

該鑑定機構作出鑑定意見,結論為:徐某八枚牙齒缺失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限以傷後120日為宜等。一審審理中,徐某陳述,當天下雨,坑裡有積水,事發時車速大概30公里。

一審法院認定徐某的損失包括傷後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牙齒修復費等合計16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由道路養護公司對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道路養護公司向徐某支付賠償款5萬餘元。徐某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判養護公司承擔60%的責任

南京中院法官慄娟表示,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一審認定的徐某及道路養護公司對事故承擔的責任比例是否適當?

慄娟介紹,本案中,由於案涉水坑面積較大,雨天積水後與路面持平,難以從表面判斷水坑的位置及坑體大小,尤其在天黑視線不佳的情況下,對過往車輛和行人作出合理避讓造成較大困難;該公司作為路面的管養人,對路面破損情況應當知曉,其怠於行使管養義務,未及時修復路面或採取警示措施消除對過往行人和車輛的危險,致本案損害後果發生,過錯明顯。

而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晚間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此路段時速度過快,且未能謹慎駕駛,且對路面情況疏於觀察,也是導致本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亦應由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對危險的防範能力,道路養護公司應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徐某承擔次要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形,南京中院酌定該公司承擔60%責任,徐某承擔40%責任。

綜上,南京中院判決道路養護公司向徐某支付賠償款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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