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外貿信用證專題案例6

外貿信用證專題案例6

案例簡介: 外貿公司C與德國客戶S公司之間簽訂了代理協議,由S公司負責代理C公司在歐洲地區的出口紡織品銷售。9月,S公司開了出了土耳其客戶Y。S公司與Y公司簽訂了一筆出口紡織品合同。Y客戶向S公司開出信用證後,S公司隨即向C公司下訂單。由於S公司已經對外簽約,C公司為擴大出口對S公司的做法沒有提出異議,但圍繞支付方式這個關鍵性問題進行了多次函電往來,遲遲沒有達成共識。最初,C公司為保障自身收匯安全,提出要S公司開出以C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即期LC,而公司在來電中,以它並非該筆業務的實際買房為由拒絕開證。C公司業務人員經過分析,認為S公司不願開證的願意有三:A. 開證要繳納保證金 B. 在德國,開證費用高,每筆信用證都要繳納1000多馬克的費用 C近年來海事詐騙頻頻案發,騙子經常偽造單據,進口商可能感到利益難以得到保障。在得出上述結論後,C公司又試探性提出S公司是否可以請土耳其客戶Y開立可轉讓信用證,因為C公司認為可轉讓信用可以節約中間人的資金負擔並避免其親自開證的風險。然而,S公司來電稱Y客戶向S公司開出信用證已經有15天了,再改證時間來不及。況且Y客戶不會同意改成可轉讓信用證。C公司業務人員分析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S公司不願Y客戶知悉中間人身份,從而降低對其依賴度,於是對S公司的做法表示理解,不再堅持信用證付款方式,但轉而提出以另一種方式的銀行信用-銀行保函作為支付保證。S公司同意了C公司的要求,於11月6日轉來由德累斯頓銀行為其開出的“保函”。這是德國銀行界為一般客戶開具證明所使用的一種慣用格式,稱為 Irrevocable payment order , 即不可撤銷付款指令。該付款指令以土耳其客戶Y為申請人,以S公司為受益人開立的信用證為基礎,其主要內容如下:

“參照跟單信用證XXX號,受益人為德國S公司”

敬啟者:

上述跟單信用證是由往來銀行就XXX紡織品交易(形式發票XXXX號,交貨期:XX年11月30日以前)開具給上述受益人的,詳情請諮詢受益人。

應受益人請求,我行將不可撤銷匯給你公司金額不超過XXX美元的款項。

一旦我行收到相關單據項下的款項即向您公司支付,但付款金額不能超過我行在該信用證下所收到的金額。

請注意:憑此不可撤銷付款指令,我行認為有關單據應該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及時,無條件直接提交給我行,不得有第三方介入。

請注意:本聲明不以任何方式產生我行對你方的義務。

C公司接該保函後發現,這份“銀行保函”並非銀行信用,於是C公司業務人員向S公司電傳了一份我國銀行保函的格式,要求S公司通過銀行開具標準保函,但遭到拒絕。鑑於S公司與C公司有一定的合作基礎,在信用證,保函支付方式均行不通的情況下,C公司積極尋求其他方式來達成交易。經過新一輪的磋商和函電往來,雙方各自做出了一定讓步,貨款的50%以TT方式預付,其餘50%按D/P即期付款交單方式成交。後來這筆交易進行得十分順利,併為日後雙方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案例分析:本案中德累斯頓銀行向C公司開具的所謂“銀行保函”雖然經銀行開出,並表明憑S公司指示向C公司支付貨款,而且載明瞭業務金額等內容,但它不是銀行保函,只是提供了一般性的商業信用。保函中“請注意本聲明不以任何方式產生我行對你方的義務”這句話已經指明瞭該付款指令的性質。幸虧C公司業務人員發現了這個問題,並及時提出反對,從而避免了商業信用替代銀行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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