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外贸信用证专题案例6

外贸信用证专题案例6

案例简介: 外贸公司C与德国客户S公司之间签订了代理协议,由S公司负责代理C公司在欧洲地区的出口纺织品销售。9月,S公司开了出了土耳其客户Y。S公司与Y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纺织品合同。Y客户向S公司开出信用证后,S公司随即向C公司下订单。由于S公司已经对外签约,C公司为扩大出口对S公司的做法没有提出异议,但围绕支付方式这个关键性问题进行了多次函电往来,迟迟没有达成共识。最初,C公司为保障自身收汇安全,提出要S公司开出以C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LC,而公司在来电中,以它并非该笔业务的实际买房为由拒绝开证。C公司业务人员经过分析,认为S公司不愿开证的愿意有三:A. 开证要缴纳保证金 B. 在德国,开证费用高,每笔信用证都要缴纳1000多马克的费用 C近年来海事诈骗频频案发,骗子经常伪造单据,进口商可能感到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得出上述结论后,C公司又试探性提出S公司是否可以请土耳其客户Y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因为C公司认为可转让信用可以节约中间人的资金负担并避免其亲自开证的风险。然而,S公司来电称Y客户向S公司开出信用证已经有15天了,再改证时间来不及。况且Y客户不会同意改成可转让信用证。C公司业务人员分析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S公司不愿Y客户知悉中间人身份,从而降低对其依赖度,于是对S公司的做法表示理解,不再坚持信用证付款方式,但转而提出以另一种方式的银行信用-银行保函作为支付保证。S公司同意了C公司的要求,于11月6日转来由德累斯顿银行为其开出的“保函”。这是德国银行界为一般客户开具证明所使用的一种惯用格式,称为 Irrevocable payment order , 即不可撤销付款指令。该付款指令以土耳其客户Y为申请人,以S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信用证为基础,其主要内容如下:

“参照跟单信用证XXX号,受益人为德国S公司”

敬启者:

上述跟单信用证是由往来银行就XXX纺织品交易(形式发票XXXX号,交货期:XX年11月30日以前)开具给上述受益人的,详情请咨询受益人。

应受益人请求,我行将不可撤销汇给你公司金额不超过XXX美元的款项。

一旦我行收到相关单据项下的款项即向您公司支付,但付款金额不能超过我行在该信用证下所收到的金额。

请注意:凭此不可撤销付款指令,我行认为有关单据应该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无条件直接提交给我行,不得有第三方介入。

请注意:本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产生我行对你方的义务。

C公司接该保函后发现,这份“银行保函”并非银行信用,于是C公司业务人员向S公司电传了一份我国银行保函的格式,要求S公司通过银行开具标准保函,但遭到拒绝。鉴于S公司与C公司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在信用证,保函支付方式均行不通的情况下,C公司积极寻求其他方式来达成交易。经过新一轮的磋商和函电往来,双方各自做出了一定让步,货款的50%以TT方式预付,其余50%按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成交。后来这笔交易进行得十分顺利,并为日后双方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案例分析:本案中德累斯顿银行向C公司开具的所谓“银行保函”虽然经银行开出,并表明凭S公司指示向C公司支付货款,而且载明了业务金额等内容,但它不是银行保函,只是提供了一般性的商业信用。保函中“请注意本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产生我行对你方的义务”这句话已经指明了该付款指令的性质。幸亏C公司业务人员发现了这个问题,并及时提出反对,从而避免了商业信用替代银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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