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8 門面、養殖場拆遷會有停產停業的損失費嗎?怎麼補償?

近年來,因環保整治,導致不少的養殖場面臨著拆遷和關閉的局面。門面房、養殖場或許是每個自主經營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一旦拆遷或是關閉定會造成一定的損失。不過在拆遷中,停產停業是拆遷補償中不可少的一項內容。但是對於商用房的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不夠清晰,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門面、養殖場拆遷會有停產停業的損失費嗎?怎麼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拆遷補償主要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二是拆遷費用補償,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三是基於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依據以上規定來看,對於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需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具體情況來進行補償。下面是部分地區對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方法:

1、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例如《郴州市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及損失補償費、室內裝飾裝修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和產權調換房的市場價值需要評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評估房屋價值的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鷹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八條規定:”被徵收非住宅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應遵循下列規定:(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評估價的2‰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2、按照生產經營效益等指標確定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淨利潤×修正係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實施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關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因徵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一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後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後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後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六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徵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3、原則上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百分比確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三十五條規定:“因徵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複核、鑑定。”

《寶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依據《陝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的規定,按下列標準補償:(一)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房屋評估價值的6%計算;(二)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每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房屋評估價值的4‰計算,停產停業期限按照實際過渡期限計算。房屋徵收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延長的,按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執行。”

4、按照納稅情況結合經營狀況等因素計算

《河南省實施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以被徵收人的月平均利潤值確定。月平均利潤值依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納稅證明推算確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推算確定。”

5、按照經營面積計算

《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營業、生產用房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為每平方米150元。”

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如果在拆遷時遇到補償不合理或是其它補償不合理時,一定要通過手中僅有的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要默不作聲,也不要採取暴力的方法,一定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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