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民族英雄故居析產之爭終落槌

  導讀

  陳某甲與陳某乙系我國近代著名民族英雄陳化成後人,雙方於2003年10月21日簽訂《協約》,約定將陳化成故居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場所加以保護,陳某乙同意放棄繼承,並公證放棄繼承訟爭房屋。但在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陳某乙起訴要求解除與陳某甲之間簽訂的《協約》……民族英雄故居究竟該歸誰所有?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

  六世孫訂遺囑

  前落院歸政府

  陳化成是福建同安縣人,鴉片戰爭爆發時,任福建水師提督。為保衛吳淞,他與英國侵略軍英勇作戰,壯烈殉國,是我國近代著名的民族英雄和偉大愛國者。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草埔巷9號有一處房屋,分為“前落”及“後落”院子,這裡便是抗英名將陳化成的故居。陳某甲與陳某乙(陳某甲之外甥女)是其法定繼承人。自1999年8月開始,廈門市政府文管部門一直與陳化成六世孫陳某甲商談保護陳化成故居事宜,陳某甲也多次表示願意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政府,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場所使用。

  2003年10月21日,陳某甲(甲方)與陳某乙(乙方)在陳某榮、陳某水的見證下籤訂《協約》,約定由甲方全權辦理訟爭房屋產權。甲方決定將訟爭房屋辦理繼承權後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場所,願意付轉讓金2萬元人民幣給乙方等內容。

  此後,陳某乙公證自願放棄前落、後落的繼承權,陳某甲辦理了前落、後落由其一人繼承的公證。

  2004年,前落(訟爭房產)產權登記在陳某甲名下。

  2007年1月,陳某甲去世。2008年4月,後落產權登記至陳某戊(陳某甲之孫)名下。

  因析產起紛爭

  多方對簿公堂

  2006年3月至2016年6月,廈門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廈門市規劃局等相關部門就“陳化成故居及其相鄰建築產權置換項目”一直在處理中。

  由於陳化成故居產權涉及人數多,利益訴求各異,析產一波三折。期間,前落產權辦理至陳某丙、陳某丁(均為陳某甲之女)名下。2017年6月6日,陳某乙將陳某丙、陳某丁告上廈門市思明區法院,請求解除陳某甲、陳某乙於2003年10月21日簽訂的《協約》,陳某丙、陳某丁向陳某乙返還位於廈門市思明區草埔巷9號房屋前落的50%份額,並配合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變更手續,變更陳某乙為房屋共有產權人。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乙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是陳某甲在進行房屋登記後將房屋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並向陳某乙支付2萬元對價。但陳某甲生前未依約將房屋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亦未向陳某乙支付協約約定的2萬元,其死亡後,繼承人陳某丙、陳某丁亦未履行此合同義務,遂判決支持陳某乙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陳某丙、陳某丁不服一審判決,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且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遂於2018年3月15日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相關證據證明

  協約不得解除

  思明區法院重審認為,陳某甲及其繼承人未將訴爭房產轉讓給政府已達15年之久,遠超合理履行期限,也一直未支付其他繼承人補償款,構成違約。案件審理中,陳某乙明確表示同意後落院中本由其享有的份額讓由陳某戊享有產權,系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應予照準。遂判決確認陳某甲、陳某乙簽訂的《協約》解除;陳某丙、陳某丁將前落的50%產權份額恢復登記至陳某乙名下。

  陳某丙、陳某丁不服判決,上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丙、陳某丁提供的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公證書、“關於陳化成故居產權置換調查委託函”“陳化成故居住戶搬遷成本測算報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等相關文書,以及陳某乙提交的政府文件、協議書、報告、陳某甲遺囑等,經過質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陳某甲及陳某丙、陳某丁多年來一直積極辦理將房屋轉讓給政府文管部門的事實。

  另外,廈門中院的生效判決(2009)廈民終字356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認定“直至陳某甲去世,訟爭房產並未辦理轉讓相關手續,故即使遺囑真實有效,該遺囑生效所附條件並未成就”。因此,陳某乙以陳某甲未依約轉讓房屋給政府文物管理部門,也未向其支付2萬元對價,嚴重違反《協約》約定,導致合同遲遲不能實現為由,訴求解除與陳某甲簽訂的《協約》等,不符合約定。一審法院認定陳某甲應向陳某乙支付轉讓款2萬元的期限為陳某乙履行配合辦理放棄繼承公證之日之認定,與中院已生效判決文書的認定不符,且陳某乙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同理,陳某乙不存在權利被侵害情形。

  據此,廈門中院作出判決,撤銷重審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陳某乙解除《協約》、返還房屋繼承份額、變更產權人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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