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山西一餐館擅用“永和豆漿”字樣,永和公司維權一審勝訴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認為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餐館門頭招牌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漿”,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永和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山西省侯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緣飯店訴至法院。新京報記者今日(11月26日)從北京市海淀法院獲悉,法院一審判決逸香緣飯店立即停止侵害商標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及合理開支3000元。

原告永和公司訴稱,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人,其將上述商標的獨佔使用權授予永和公司,許可使用期間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2月27日。永和公司發現逸香緣飯店未經其合法授權,擅自在其門頭招牌及餐具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標中的“永和豆漿”這一顯著文字部分,故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被告逸香緣飯店辯稱,其使用“永和豆漿”字樣,是因為黃豆的來源是永和縣,目的是向顧客說明其豆漿是用純正的永和大豆磨製而成的;豆漿是商品通用名稱,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使用;逸香緣飯店實際開業7個月,沒有盈利還略有虧本,永和公司在侯馬市無加盟店,故亦無損失,永和公司要求的經濟賠償和合理開支沒有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逸香緣飯店在其門頭和餐具等處使用“永和豆漿”字樣,在餐具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稻草人頭像,系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且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逸香緣飯店上述行為侵害了永和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永和公司據此請求逸香緣飯店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法院認為,鑑於永和公司未舉證證明其經濟損失及逸香緣飯店的違法所得,法院將綜合考慮因素酌情判定經濟損失賠償額為3萬元,合理支出3000元。

解讀:“永和”是地名,餐廳為何屬不正當使用?

海淀法院主審案件法官表示,本案中,逸香緣飯店辯稱,豆漿是商品通用名稱,永和是地名,永和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使用,因其豆漿使用的黃豆來自永和縣,故其使用“永和豆漿”屬正當使用。

法院通過審理認為,本案中,“豆漿”確為通用名稱,“永和”是縣級行政區劃的地名,永和公司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但基於三方面理由,法院認為逸香緣飯店使用“永和豆漿”字樣不屬於正當的使用:首先,表明豆漿使用的是永和縣黃豆有多種表述方式,並非必須要使用“永和豆漿”字樣;其次,逸香緣飯店在門頭和餐具等處使用的“永和豆漿”字體與涉案商標中的“永和豆漿”字體相同,此行為並非標識黃豆來源所必需;第三,逸香緣飯店除使用“永和豆漿”字樣外,還在餐具中使用了與涉案商標近似的“稻草人頭像”圖形。

據此,法院認為,逸香緣飯店關於其使用“永和豆漿”字樣系正當使用的辯稱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白馗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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