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拖欠28名員工工資共32萬餘元 被警告後仍不支付 領刑

近日,金沙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以被告人聶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

聶某某系貴州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2019年1月,金沙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該公司工人投訴,稱該公司拖欠員工工資。

經人社局調查核實,該公司拖欠28名員工工資共32萬餘元,金沙縣人社局遂責令聶某某在限期內支付所拖欠的工資,但期限屆滿後,聶某某仍未將所欠工人工資全部支付完畢,被告人聶某某的銀行賬戶顯示,其在此前曾有多筆消費記錄部分資金入賬

2019年2月4日,金沙縣人社局將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移送金沙縣公安局,金沙縣公安局於2019年2月25日立案偵查,截止立案時聶某某仍拖欠19名工人工資共計83309元。經公安立案偵查後,聶某某才將拖欠上述工人的工資分批支付完畢。

經金沙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聶某某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金額達83309元,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鑑於被告人聶某某在偵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能自願認罪、認罰,且已將本案涉及的勞動者報酬支付完畢,可從寬處罰;為此,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拖欠28名員工工資共32萬餘元  被警告後仍不支付  領刑

法官說法: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是其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在本案中,聶某某有收入進賬,有消費支出,其在完全有能力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惡意欠薪,不僅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財產權利觸犯了刑法,還破壞了社會的誠信體系,因此依法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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