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1月30日),晉江保利城天駿項目南區部分樓棟開始交付。在交房現場,由於對一些問題不滿,業主和開發商發生了糾紛。
據多位業主反映,
原本規劃通往許厝農貿市場的
20棟、21棟之間的南門,
沒按規劃圖建設;
小區中庭綠化縮水;
此外,
部分樓棟的走廊玻璃護欄過低,
存在安全隱患……
未整改到位拒絕交房
針對這些問題,業主向開發商提出了整改意見,並有業主表示,如果未整改到位,就拒絕交房。
將在政府相關部門的見證下進行溝通
晉江保利城天駿開發商相關負責人表示,會針對業主提出的問題,與業主代表在政府相關部門的見證下進行溝通並回復。
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表示,如果業主反映屬實,開發商未按規劃圖建設,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另外,交房中出現的其他問題,如和開發商協商解決不成,
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業主:交房發現問題讓人不滿
01
“今天通知我們過來交房,原本很高興,可是沒想到來到交房現場,發現不少問題,很難讓人滿意。”
昨天上午,準備交房的業主蔡先生說。
蔡先生是該項目22棟樓的業主。昨天上午10點多,蔡先生按照開發商的通知,過來交房。進入小區後,他發現,現場已經聚集了不少業主。
草坪是塑料做的
“我進入小區之後,發現大門兩邊的草坪顏色不對勁,仔細一看,才發現是用塑料做的。”蔡先生說,他到過很多小區,從來沒見過小區的草坪是用塑料做的。而且業主對比後發現,同樣是該項目,南區的綠化縮水,北區的綠化和配套設施比南區好。
沒按規劃圖建設南門出口
20棟樓業主張先生反映,原本規劃通往許厝農貿市場的20棟樓和21棟樓之間的南門出入口,沒按規劃圖建設。目前,業主看到的原來規劃口的位置,已經種上綠化,並用圍欄圍起來。“這邊沒有開門,對於小區的業主來說,以後買菜買東西很不方便。”張先生說,這原本是有規劃大門的,開發商未按規劃圖施工。
走廊玻璃護欄存在安全隱患
該項目18棟樓業主許先生,前不久剛交房。昨天上午,他也來到現場。“我們整棟樓的戶型都是複式的,住戶走廊玻璃護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許先生說,雖然護欄高度1米多,但是底下還有水泥基座,如果小孩站在走廊護欄基座攀爬玻璃護欄,可能引發安全事故。
問題集中在這三方面
在業主提供的一份整改事宜的主張中,
記者看到,
業主們反映的問題集中在三個方面:
20棟樓和21棟樓之間的出入口、
綠化縮水及走廊玻璃護欄存在安全隱患。
此外,
還有原來規劃的
非機動車停車位不知所蹤等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業主向開發商提出了多條整改意見。有的業主表示,如果開發商沒有整改到位,就拒絕交房。
開發商:將與業主進行溝通並處理
02
對於業主反映的問題,記者採訪了晉江保利城天駿項目的開發商。
該項目開發商相關負責人並沒有針對業主的具體問題進行答覆,只表示,他們會針對業主提出的問題,與業主代表在政府相關部門的見證下進行溝通並回復。
此後,記者又聯繫了晉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科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他因人在外地還不瞭解情況,等了解情況後,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律師:如未按規劃圖建設
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03
針對晉江保利城天駿項目南區部分樓棟業主反映的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福建一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耿佳。
李耿佳介紹,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是開發商未按規劃圖建設,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李耿佳表示。
護欄如不合規,可讓開發商整改或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走廊玻璃護欄的安全隱患問題,李律師介紹,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的規定,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
②臨空高度在24m以下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m,臨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層住宅)時,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0m;
③欄杆離樓面或屋面0.10m高度內不宜留空;
④住宅、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
因此,業主可根據上述標準來衡量該小區的護欄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如不符合,可要求開發商整改或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可協商解決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購房者交房時發現問題,和開發商發生糾紛,應該採取相對應的解決辦法。”李耿佳建議,首先,雙方協商解決;其次,協商不成,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最後,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來源:晉江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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