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董秉惠(副廳級)受審!翟曉揚一審獲刑11年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

、院長董秉惠(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汙罪一案開庭審理

董秉惠(副廳級)受審!翟曉揚一審獲刑11年

12月3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董秉惠(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汙罪一案,在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賈昌兵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並監督庭審活動。

董秉惠(副厅级)受审!翟晓扬一审获刑11年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董秉惠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工程承包及幹部提拔使用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安排工作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00餘萬元。利用擔任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人民幣160萬元。

庭審中,公訴人通過多媒體示證的形式,圖文並茂地向法庭展示了全案證據,實現了庭審證據從“聽”到“看”的轉變,庭審效率大大提高,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圍繞被告人董秉惠的犯罪事實、情節、法律適用等發表了公訴意見,從法律層面闡明瞭被告人所犯罪行及應負的刑事責任,從社會責任層面深刻剖析了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警示意義,使旁聽人員深受教育。被告人董秉惠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原包頭市石柺區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翟曉揚獲一審有罪判決

2019年11月11日,阿榮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內蒙古包頭市石柺區副區長、公安分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翟曉揚涉嫌行賄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一審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本案系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指定阿榮旗監察委員會偵查,阿榮旗監察委員會於2019年3月5日以被告人翟曉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阿榮旗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於2019年7月3日以被告人翟曉揚涉嫌行賄罪向阿榮旗人民檢察院補充移送起訴。

經阿榮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翟曉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人民幣10萬元;翟曉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人民幣839.5617萬元;翟曉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人民幣804萬元不能說明來源。翟曉揚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翟曉揚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數罪併罰。翟曉揚在被調查機關留置後,如實供述調查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大量證據,並當庭對翟曉揚進行了釋法說教。翟曉揚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並真誠悔過。

一審法院以被告人翟曉揚犯行賄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對扣押的贓款770萬元、贓物寶馬車等財物依法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贓款差額部分人民幣588.08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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