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德州齊河:倆業主激進“維權”付出代價

2020年1月1日,齊河警方做出兩份治安拘留裁決書,特“贈予”兩名違法行為人,立即生效執行。

經查:違法行為人宋某,男,28歲,晏城街道辦事處葛莊村人;違法行為人李某梅,女,43歲,住都市花園小區。

德州齊河:倆業主激進“維權”付出代價

2019年12月31日上午10時許,在某公司售樓處,因該小區9號樓未按合同約定如期交房,購買該棟樓的宋某、李某梅、馬某濤(男,33歲,焦廟鎮黃馬村人,2011年因故意傷害罪受到刑事處罰,正在接受調查)等人組織30多名業戶,持長條標語,從售樓處出發,經向陽路、齊魯大街,穿過兩個十字路口,一路呼喊口號,在菸草公司門口聚集示威,擾亂了交通秩序,觸犯了國家法律,社會影響惡劣。

1月1日,違法行為人宋某、李某梅被齊河警方送進德州市拘留所,接受反省教育。1月2日,違法嫌疑人馬某濤正在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目前,城區派出所對該案件仍在深入調查中,對煽動不明群眾遊行示威、圍堵黨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人,將依法嚴肅處理。同時,對該房產公司不按規定交房問題移交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對利益受損業戶,應理性、依法維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挽回經濟損失。用非法手段去維權,不但達不到目的,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德州齊河:倆業主激進“維權”付出代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來源 齊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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