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打官司,雙方達成調解,不履行調解書,是否構成犯罪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歡迎收看這期節目,前面幾期節目與大家聊到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實體法律問題和此罪自訴案件的程序問題,刑法第313條規定: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關於此罪中何為情節嚴重,我之前的節目已重點向大家介紹過,如果你不理解何為情節嚴重可以關注我之前的節目,本期不重複介紹。這期節目我們給大家分享下,如果有能力執行而拒執行法院的生效調解書,是否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打官司,雙方達成調解,不履行調解書,是否構成犯罪

民事調解書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比如你起訴要求被告歸還你借款,法院會處成雙方調解,雙方願意調解,並且同意調解方案,達成了協議,法院會製作一個法律文書,這個法律文書就叫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的好處,程序快,比正式的民事訴訟程序時間短,有些在起訴後,訴前調解階段就可以完成,不用耗費太多的時間,省去了開庭步驟。如果對方沒有按照調解書履行義務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打官司,雙方達成調解,不履行調解書,是否構成犯罪

在2000年最高法院給河南省高級法院的關於拒不執行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覆中,最高法院的意見是: 刑法第313條規定的“判決、裁定”,不包括法院的調解書。對於行為人拒不執行法院調解書的行為,不能依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2000年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沒有執行法院的調解書是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

但是在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313條的立法解釋中明確: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正債權文書等所做的裁定屬於該條的裁定。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觀點是法院的調解書也應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對象,即拒不執行法院調解書情節嚴重的行為也應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打官司,雙方達成調解,不履行調解書,是否構成犯罪

在我國法律制度中,作為立法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等同於法律;而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的解釋屬於司法解釋,是工作層面,其解釋效力低於立法解釋,不能與立法解釋相沖突。法院審理案件,立法解釋有規定的,要優先適用立法的解釋。最高法院的答覆是在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在2002年,按照時間考慮,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該適用靠後的法律規定。我通過查找案例,各級法院都認定構成犯罪。所以不執行法院的生效調解書,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按法定程序發送執行裁定書,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當然要觸犯這個罪名要滿足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並且情節嚴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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