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為了躲債八年停薪留職,復工後單位要求繳納留職費40萬合理嗎?

彷彿99


我是墨言。

題主這個問題其實有些籠統,公司每年的薪資水平是多少這個比較重要的細節沒有說明,40萬在普遍認知上算筆大錢了,如果一年兩年的收入可以達到這個數字,那還不算離譜,但是更大的可能是一種勸退方式。

因為躲避債務離開了8年,停薪留職是一種幫助,這樣的幫助更多的可能上並非想等題主回來復工,而是讓題主在職業生涯不要留下汙點,是一份善意的人情,任何一個企業開除一個八年不上班的員工都是正常行為。

所以,題主,好聚好散,留些念想,不用把以前的那些情分都撕沒了,可能您覺得40萬無法可依,但是,停薪留職8年也同樣如此,不是嗎?

墨言認為:辦理離職,感謝一下領導同事,尋找下一份工作是更好的選擇。

我是墨言,謝謝閱讀。


墨言哥


跟老闆是朋友 所以才申請下來的八年的停薪留職這麼長時間。因為做生意賠了欠債了,我無力償還我去海南待了6年才把債徹底躲開。現在我復工了老闆換人了,以前的老闆我朋友得癌症死了。我不知道,我現在要回來上班了,因為當時是朋友,況且我是出去躲債的 不能留證據 就沒有簽訂停薪留職協議,就是口頭承諾了。現在他死了死無對證了,現在這個老闆同意讓我復工但是要交40萬的留職費,我現在是出不起這筆費用。現在怎麼辦?眼瞅奔50歲了 如果失去這份工作我連自己都養活不起了。


彷彿99


單看問題,有點不明所以。我找到了題主事件的原委。

現在,單位負責人明確提出繳納“留職費”,從某一方面來說,也印證了,題主確實在本單位有過就職經歷。題主前往原單位就職原崗位,單位提出繳納40萬的“留職費”,那如此之高的“留職費”有沒有法理依據呢?肯定有,否則單位負責人不會不顧自己職位而信口開河。

根據《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那麼就從這個《通知》上來說,年薪20萬,八年的停薪留職。20萬實實在在的年薪,無論是人社部還是單位內部都有記錄可查。單位追索40萬的“留職費”,是合理的。


好夢獻給你


這個問題我分析是個偽命題

你這8年在外面除了開銷淨賺夠40萬了嗎?如果賺夠了你還回這裡幹什麼呢!如果賺不夠那你的這40萬費用我相信也也是假的吧!停薪留職費用都要40萬證明你所在崗位能力你也不差,工資待遇應該讓單位每月扣一部分慢慢還應該也可以的。不知道你現在多少年齡了,你現在如果沒有這工作你說連自己養活都是問題,本來就不成立,當今社會只要自己不懶,哪有找不到連自己都養活不了的工作呢?環衛工人他們每月才多少工資,小區保安多少工資,他們不都生活的很好嗎!自己生活都成問題,除非自己懶或者有殘疾幹不了活了!真是這樣單位要你40萬就是一句話不要你了,用40萬堵你罷了。有能力工作哪裡都有,沒有必要死皮白臉回去,回去了也是癟氣的角色。現在如果沒有到退休年齡只有要不懶哪裡都是工作。

所以這個問題完全是偽命題。



蘇飄老劉


一年工資保底十萬的話可以考慮一下,不然有他媽四十萬老子寧肯從此幹臨時工也不要這份工作了


新疆很美


很合理。這八年,公司為你繳納的社保費,一點也不多,而且,公積金還是你自己的。你要感恩公司,還讓你回來工作。你不補的話,公司太虧了。


瘋子214813106


當然不合理啊,停薪留職也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再說勞動法也沒有規定繳納留職費啊,自己多看一下勞動法,現在可以收集證據,仲裁也行,不行就起訴,現在法律比較健全,企業會收到罰款的,自己也會得到補償。


我是一個普通老百姓


這麼簡單的事情還用想嗎?管他合理不合理,人家是老闆,你要復工你就賠償,這不就是明擺了跟你說別來我這兒上班嗎?人家是老闆,人家說了就合理。他沒有主動要求你來上班吧?也沒要求說你一定要賠吧?他的意思是你來上班就先交錢吧,對吧?

私營企業還存在什麼停薪留職,真的是可笑。

你估計有隱情沒有說出來。那就是當時生意賠了,原來老闆肯給你扛,也許因為義氣,也許因為利益,也許是承諾你:兄弟,你躲幾年回來照樣讓你當高管。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所以你覺得自己吃虧了。

人生本來就是這樣,趕緊找一份工作養活自己。


談笑閣


一個老賴出來了[捂臉][捂臉][捂臉][捂臉][捂臉]


戢家輝


非常合理!你要想做這個工作,就必須付這個錢,你不願意可以不做這個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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