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9 孩子的探視權,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孩子的探視權,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探望權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間接撫養方對子女探望的權利,滿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對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變化,儘量減少離婚帶給子女的傷害,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絕有探望權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還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孩子的探視權,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不是對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強制,而是對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說,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以子女的同意為前提,如果子女不願見未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執行探望權。

孩子的探視權,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

當然前面所說的辦法都是一種事後的救濟,作為專業的人士我們更加期望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即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儘可能在離婚時雙方心裡有所平衡,能夠面對離婚的現實。我們看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拒絕對方探視總是有原因的,比如說可能是因為離婚的財產分割不對等,比如說可能是一方在孩子面前總是灌輸一種仇恨教育,說對方的家人的壞話,比如說有一方有非常不良好的習慣等等。所以如果要想從根上來解決探視子女的問題,就必須來解決矛盾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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