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這兩個罪犯想減刑,被湖南高院“卡”住了!

新湖南客戶端5月23日訊(記者 吳媚 通訊員 歐嘉劍)兩名罪犯在服刑期間,執行機關給他們呈報減刑報告,但最終被湖南高院依法“卡”住了。近日,湖南高院依法裁定對無期徒刑罪犯周某、秦某不予減刑。

罪犯周某因使用潑濃硫酸的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未成年人致重傷(一級傷殘),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執行機關以該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湖南高院將其無期徒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10年。湖南高院依照相關規定,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罪犯周某在刑罰執行期間,雖能夠遵守法律法規,接受教育改造,但在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未能積極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截止減刑案件審理時對被害人的賠償義務仍有近60萬元沒有履行。

湖南高院認為,罪犯周某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影響惡劣。雖然其已在監獄服刑3年,符合減刑的間隔時間,且勞動表現積極,但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其履行賠償義務的情況,罪犯周某給被害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社會影響未能消除。遂依法裁定對該犯不予減刑。

罪犯秦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湖南高院於2009年依法裁定將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執行機關以該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報請湖南高院將其無期徒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10年。經審理查明,罪犯秦某在刑罰執行期間不能嚴格遵守監規紀律,多次違規、打架、行兇、威脅幹警。湖南高院認為,罪犯秦某在服刑期間沒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遂依法裁定對其不予減刑。

湖南法院認真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嚴格審查標準,規範審查程序,狠抓審判質量,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一律不予減刑假釋。據瞭解,今年1-4月,全省法院審結的減刑假釋案件中,裁定不予減刑80件,佔比1.89%;裁定不予假釋6件,佔比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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