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祖墳裡挖出的文物應該歸國家還是後人?

野望歷史


聽說過文物保護法麼?

對於普通民眾來說,或許都認為文物都是指古代的東西,其實不然,只要是優秀的文化產物都可以納入到文物範疇,並不侷限於古代,還包括現代和當代,這些在文物法中都有說明。


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境內(包括領海、領水)埋藏於地下的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對於地下掩埋中的文物進行考古發掘時,是要必須先向國家文管局進行報批的,儘管是專業考古單位也不能隨意發掘。經發掘的文物屬於國家財產,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侵佔。保護法同時還規定,境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家同意,也不得在我國境內進行考古發掘。



文物還可概括為可移動文物(如器皿、字畫、用品、物件)和不可移動文物(如古建築、壁畫、石窟、遺址等等),保護法明確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會因其保管或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對於問題中涉及到的有主或無主墳墓,對於文物是不具限制性的,文物只看重是否具有保護價值,不是所有屬於時間定義內的文物都要去保護的,但原則上是屬於國家的。若墳主人是歷史上曾較為有影響、或重要歷史事件的見證者,這具有一定的文化研究價值,其遺骸當地政府通常會妥善處置另行安葬,比如建立紀念館或併入當地其他紀念館。若是普通平民的,鑑定完通常會通知家屬處置。

若您在實際中遇到此類事件,還請與當地主管部門溝通解決,本文不做憑證,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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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相無形


先明確一個事兒,就是什麼是文物,是不是所有從祖墳裡挖出的東西都可以稱之為文物,弄明白這個了,才能界定祖墳中出土物件兒的所有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一部法律是涉及到了此類問題的,這部法律叫做《民法通則》,在它的79條中明確的標註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如果能明確歸屬的(比如確認是自己家族祖墳中的)出土的物件需要鑑定,如果屬於文物,那麼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如果鑑定不算是文物,那麼可以歸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

那麼第二個問題來了,如何鑑定是不是文物,有什麼標準,首先文物的大體意思是指人在歷史發展中遺存下來的物品,遺蹟,它指的是可見的具體的物質遺存,有兩個最大的的特點為no1,它必須是人類創造製造的,或者能記載人類活動的相關物件。

no2,必須是過去的歷史遺物(一般指建國前)它有不可再生性不可複製性。但是遺憾的是,因為文化差異和國家區別,全球並沒有對文物的界定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和定義,所以在中國只能由相關部門(文物局,博物館的專家進行鑑定)。打個比方,拿中國最常見的瓷器舉例,如果出土的瓷器是有記載的名窯名家名瓷,在藝術上有獨特的藝術價值的,而且瓷器上有確切的年號,上面的造型紋飾有極強的民族和時代代表性的,那麼這樣的出土器物就肯定是文物一類的,是絕對的要被國家收回的。相反那些民用瓷,市場保有量巨大的,沒有什麼藝術價值的東西,說白了就是不值錢的,那這個可以不鑑定為文物,可以為個人所有。

總之一句話,值錢的國家拿走,不值錢的你留下。。


老豬的碎碎念


是屬於國家的!有主的墓,這個墓主人剛剛埋葬時是某些人的祖宗,但是過了幾百年上千年他就不僅僅是某些人的祖宗那麼簡單了,他就成為了考古學家,歷史學家眼中的重要文物,對研究歷史等十分重要,所以應屬國家所有,這麼說你可能不明白,舉個十分著名的例子—黃岩宋墓。


著名的黃岩宋墓在發掘時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家住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嶼頭鄉的一個村民在建造新房時發現了這兩個棺槨,其中一個保存完好,這座宋太祖七世孫趙柏澐的南宋古墓得以重見天日。

村民馬上通知了文物局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考古發掘。

但就在發掘過程中,搞笑的事發生了,由於村民圍觀發朋友圈等,把墓主人的後代引來了,人家拿著家譜找上了門,家譜上清晰的記載著與墓誌上相同的墓主人的名字。

但根據專家解釋,這座埋藏了800多年的古墓根據文物保護法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需有國家保護或有國家規定的相關機構予以保護。

這座不起眼的宋墓雖然只有一個棺槨保存下來,但棺槨內的文物卻震驚了考古界,出土50餘件絲綢文物,堪稱“宋服之冠”,絲綢圖案精美,反映了南宋時期絲織品高水平的工藝技術。



以上主要還是說,從地下發現的不管是墓還是文物即便是有主人的,但如果是有價值的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也只有交給國家才能更好的保護和研究,在個人手中可能是把玩的器物或是換取金錢的物品,但交給國家可能就會得到一段未知的歷史。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如滿意親點贊支持,謝謝。如有不同意見歡迎評論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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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覺得這家人跟盜墓賊很像嗎……因為某些原因遷墳沒錯嘛,可是……遷墳時候把墓裡的隨葬品拿出來,幾個後人分了,連自家祖宗的隨葬品都要分了賣錢,不指望你光宗耀祖,這下好了祖宗棺材板兒蓋不住了。先不說文物歸屬的法律問題,就這點就很難接受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三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玩土的少年


首先,把祖墳裡面挖出來的東西不是遺產。既然不是遺產就沒有繼承權。是不是需要上交國家,主要是看這個東西是不是文物。國家對文物的鑑定的事有一套非常複雜的體系。文玩呢,是老百姓可以隨便玩兒的,但文物必須上交國家。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你在清政府的皇陵裡面挖出來的東西是歸國家呢還是歸老艾家的人呢?孔林裡面發掘出來的東西是歸國家還是歸孔家的人呢?

還應該明確一點,文物是歸國家,不是歸國家政府。所謂的文物歸國家是歸全國人民共同享有的一種財富。政府,那只是代表全國人民對它進行管理,防止它損毀或者是失傳。

中國人有個習慣,把什麼東西都看作是政府的行為。甚至之前有銀行出現一些問題,還說是政府怎麼怎麼樣,實際上銀行和政府沒有什麼關係。還有一些醫院出了問題也說是政府怎麼怎麼樣。代表人民管理文物的機構是博物館。博物館可能是國家投資的,也可能是沒有國家投資的,但博物館是管理文物的機構,和政府實際上是沒有關係。


宿州張睿


先簡單說下文物的定義,再舉幾個例子和大家分享討論一下吧!

所謂文物是指人類在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址。它有兩個基本特徵:首先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其次,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

下面舉二個例子提一個問題:

1.烏木案:


在這個案件中,吳高亮認為烏木是他最先發現的,是無主之物,應該歸他所有,法院和政府的觀點是,烏木年代已久,有很長的歷史,有科學研究價值,應該歸國家所有,最後吳高亮敗訴!

2.傅義的煩惱:



解放初期,傅義有一次回北京,專門去故宮一趟,要求將祖宗排位要回來(即清朝歷代皇帝的靈位),索取理由是這些排位都是自己祖先的,要拿回去供著。故宮管理員不同意,反駁的理由是這些排位都是文物,你當然不能拿走,並反駁了傅義一句————怎麼不見朱元璋的子孫將明朝皇帝的牌子拿回去貢著呢呢!結果傅義無言以對,最後,上訴法律,傅義敗訴。



3.舉個我真實的例子:


五年前,老家要蓋新房子,老房子推倒後,在削磚的時候在老臺基下面發現一個靈芝,有三個成人巴掌那麼大,當時也沒想那麼多,鎮上中醫門診部的老中醫衛老爺子1000元要走了,爺爺和他是多年的老朋友,我們都沒多問。我沒等到500元和小錦旗!虧不虧?😄

這個靈芝屬於文物嗎?歡迎大家討論,說出你的理由如何?



風信子1681598


你好,關於祖墳裡挖出來的東西應不應該歸國家,這個問題可能很多人心裡都是一次糊塗賬。這個問題之所以一直困擾著大家,那是因為文物部門其實對於文物的界定不規範,造成大家對於文物的概念不清晰。說實話,我就算身在古玩圈,也不能給出一個準確的界定方法。
&清代墓容易出土這樣的翎管,嚴格意義上來說是文物,但是市面上幾乎都是剛挖出來的。

比如一件古玩在不同的人眼裡它的市場價值和研究價值都是不同的,所以一件出土的東西到底算不算文物,這估計得看它們在文物部門眼裡是否具有研究價值了。如果真按照文物法的規定,恐怕市場上的所有真品都得上交了,但是,國家對於民間的文物管控並不嚴格,為的還是讓古玩市場變得繁榮。

目前有主的祖墳並不像有人說得挖出來的東西必須上交,文物法也明確規定了,傳承有序的文物是允許私人收藏和交易的,那麼祖墳同樣是有名有姓的有後人的,一般不會有人管,畢竟強行要求上交是會引起眾怒的。一般現在我們的祖墳能保持到兩三百年有後人去祭拜或者遷移就不錯了,只要不是大墓或者名人墓,明清的普通墓葬一般國家不會管。當然,如果你的祖上是某位大名人或者是某位高官,那國家肯定會保護起來的,是禁止挖掘的,比如孔子的墓,雖然兩千多年了,孔子後人肯定是不允許私自挖掘或遷移的。


&這樣的墓,你就算是劉勝的後人那也是不准你挖的。

如果是無主墳,你去挖了,有人舉報,你肯定吃官司,從裡面挖出來的東西肯定得上交。或者施工時挖出的無主墳,如果不是大墓,不是太久遠的古墓,基本上沒人去管,文物部門也沒這麼多精力去理這些小事。

所以,如果是有主墳,由於工程讓地或者其他原因搬遷祖墳,只要不是國家重視的一些古墓或者挖出驚天動地的文物的話,挖出來的東西一般民不舉官不究,自己老祖宗的東西,沒人來找你讓上交。除非是一些文物部門的個別人為了謀求私利故意用文物法來說事,故意刁難,這種情況是有的,但是不用理這樣的人。就算文物部門看上了,也會買或者協商讓你上交,給你發錦旗,絕對不會強行收繳。



當然,也會有人挖了無主墳,故意說是自己的祖墳,然後擾亂視聽,綁架大家的同情心,這種人被抓也是活該。


風雲說收藏


一般人肯定認為祖墳裡挖出的東西自然是歸自己所有,這個想法其實是錯誤的,首先既然說了是文物則說明這個東西並不是普通的陪葬品,文物最重要的不是有多麼值錢,而是文物的歷史價值,這種歷史文化價值,不屬於個人所有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曾經明確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地下,水下,海中所埋的一切文物都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都是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依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改變而改變。這個已經解釋的非常明白了,祖墳裡挖出的寶貝是屬於國家的,而不是這個古墓的後人。

其實這項規定自古以來都是如此,早在唐朝的時候,百姓挖到文物必須送官,官府會給予一定報酬,並且唐朝時期官府會根據文物的價值來支付上交人的報酬,這種方式名為酬直。通俗一點說就是百姓上交的這個東西市場價值是多少,官府就會付相應的錢,所以唐朝時期,人們挖到文物會毫不猶豫上交。

到了宋朝的時候,也是這樣的規定,挖到東西要上交,只不過給予的報酬則相對少一些,而且如果挖到文物不上交被發現,就會被按盜竊罪處理,文物越值錢這個藏匿者的罪名越大,關的時間就越久。

明清的時候,文物同樣是得上交,只不過沒有任何的報酬,如果被捉到不上交,無論何物,先是一番毒打,這是少不了的,杖刑都是最基本的。可以說從唐朝開始,關於文物是否上交,已經通過法律層面做出了嚴格的規定,現在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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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最近幾年的發展,經常需要進行基礎建設。於是時不時的需要佔用土地,說不準還要動別人的祖墳。於是遷墳的時候,時不時的會有陪葬品出現,但是它歸誰?

Δ墳墓

挖出的文物歸誰――歸國家所有。

能放的起陪葬品的人,不是達官貴人也是名人之流,難道都要給他們後人嗎?博物館到時候只展覽照片?顯然不可能。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地下文物屬於國家。而且《文物保護法》進一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同時還規定了:所有人不明的文物,全部屬於國家所有。如果所有人明確,知道是某人的祖墳。至於陪葬品需要經過有關部門鑑定,屬於文物就歸國家所有。不屬於文物,自己可以留著。


Δ陪葬品

挖出的文物怎麼辦?――上交給國家。

倘若真的從祖墳裡面挖出文物,必須上交給國家。否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如果拾到文物不上交,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構不成犯罪的,需要相關部門追繳。情節嚴重的,罰款五千以上五萬以下。

為什麼屬於國家?

在我們國家,我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但凡境內的土地、山川、河流均屬於國家。像日本、德國這樣的地方承認土地私有,所以他們承認文物可以私有。所以挖到文物趕緊上交,說不定送你一面錦旗,可以作為傳家寶陪葬,子孫還不用上交給國家。

Δ配圖


生是國家的人,死是國家的鬼。


史之策


我的回答直截了當,不轉彎。

答案:要分情況區別對待。

1,國家《文物法》雖然規定出土文物,必須上交國家,但文物部門對留傳有序的東西是不收的,自己家的祖墳出的東西,不應歸國家,個人認為。

2,另一種情況,你們家豪門大戶,有歷史記載的人,如哪朝的皇帝?或者歷史名人,這些古蹟對研究中國歷史文化有幫助的,國家會依照政策規定進行保護,即使是後人,也不能挖哪朝皇帝的古墓吧!

3,最後一個問題,作為後人,你真的要挖自己家祖墳嗎?即使迫不得已,修建工程或其他,祖宗的東西,還是歸祖宗吧!

本人中國文物學會青銅器專業委員會理事,喜愛青銅器、古銅鏡、玉器收藏,喜歡收藏和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關注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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