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刑事案件庭審時證據不足,為什麼不宣判無罪,還要返回重新偵查?

永不放棄148429126


個人理解:這是司法實踐中“無罪判決趨零化”的表現。這與我們現在法治環境有關,在老百姓心目中無罪判決就等同於竇娥,所以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對於一些證據不足的案子通過撤回起訴做不起訴或者撤案來代替無罪判決。但這並不代表違法,也是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說對於證據不足的案子解決的途徑不止無罪判決一條。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條“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的規定,對於證據不足的,應該做出無罪判決。

但是為什麼無罪判決這麼少呢?

其實對於證據不足的案子,一般的做法都是檢察院申請補充偵查了,對於確實因為證據原因補充偵查後完善證據後,檢察院會再次移送法院判決。但是對於一些案子因為種種原因,已經無法再取到能夠認定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了,這時候檢察院一般也不會堅持讓法院做無罪判決,而是做出撤回起訴的決定。

撤回起訴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個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九條有明確的規定: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撤回起訴後案子一般會有兩種解決方式,一種是檢察院做不起訴決定,再就是退回公安,建議公安做撤案處理。


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這個問題,其是問的不完整,退回補充偵查後,一般會是什麼結果?

結果無非就是幾種:

第一種,檢察院補充偵查後,證據充足了,事情清楚了,判決就下來了,一般是有罪判決。

第二種,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兩次為限,如果檢察院還無法偵查到切實的證據,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法院會不會給出無罪判決呢?

說實話,一般很難,大多數的結果是:如果實在是證據不足,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准許,之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告人在判決前已經被關押了很久,撤訴就可能會涉及國家賠償問題。

若是檢察院不願意撤訴,一定要法院作出判決,但又如果證據不足,法院也有可能給出緩刑判決,或者“實報實銷”判決。都是表面的有罪判決,且不需要國家賠償責任。

緩刑很好理解,就是表面上判有罪,但實際上暫時不執行,緩期執行,緩刑考驗期內合格,就不再執行了。

而所謂實報實銷,就很有藝術。多數情況下,被告人在判決前,已經在看守所關押了一段時間,比如在看守所羈押了半年,但是庭審時發現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足(其實就是無罪),那怎麼辦?那就乾脆判決有期徒刑半年,而之前在看守所關了半年,刑期就可以折抵,這樣下來,當事人也不用被繼續關押了,直接釋放,這樣依然是有罪判決,但依然不需要坐牢,法院也沒有了國家賠償責任。

不論是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還是緩刑、實報實銷判決,在我國都屬於一種實質的、變相的無罪“判決”。而我國真正的無罪判決非常至少,少到什麼程度?

我國的無罪判決率為:0.016%,不起訴率1.4%。

最高檢的官方數據是:2013年-2016年來法院的無罪判決率為0.016%,檢察院的不起訴率為1.4%。也就是說,不起訴率是無罪判決率的87倍。

也就是說,很多的無罪判決,都是以檢察院不起訴的形式發生的,而大量的不起訴決定,都發生庭審以前。這也是說,大量的刑事案件,為什麼在刑事拘留最長期限37天內是最關鍵的時間,是保護當事人利益的最佳時間,因為如果刑拘後被逮捕,問題就可能牽扯到了國家賠償問題;如,果無法在37天內爭取取保、不批捕,那麼在起訴前的偵查期間,也要儘量通過積極溝通、蒐集證據、申請調取有利於嫌疑人的證據,爭取法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變更羈押措施為取保或監視居住,可以說,刑事案件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在審判前的偵查階段。

我國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這個問題很好,直指我國刑事訴訟的現狀。

其實在現實中,這個問題涉及兩個方面:1、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2、就是證據不足,沒有被判無罪,卻將案件退回公安部門。

一、證據不足,很多時候不會是案件的主要證據不足。因為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條件就是要求主要證據已經查實,到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再次對案件的主要證據進行審查。大家學的是同一部法律,對法律的理解不會有太大差異,所以,案件起訴到法院時,已經經過了起碼兩次證據是否充足的審查,一般不會出現主要證據不足的情況。

經法院審理後,再退到偵查機關的案件,大部分是為了核實一些問題,補充原本不完整的材料。

二、證據確實不足,又不能獲得補充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種判決: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到目前為止,此類判決還是極少。

這類判決少,跟我國的司法部門互相協調有關。有時候一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無罪,會牽涉多個方面的關係,偵查人員、審查批捕人員、審查起訴人員等等。這是現狀,毋庸諱言,最高法院的高層法官公開講話也認可這個現象的存在。

這時候怎麼辦?案件退到公安部門,辦理個取保候審,到期後再解除取保,最後不了了之了。對於被告人來說,遇到這種情況,就有死裡逃生的感覺,也就不會再去要什麼公道了。


郭廣吉律師


1.這涉及到我們國家刑事訴論法的理念或目的。

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有兩大理念,分別為是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然而這兩大理念在很多時候不是協商一致,和諧共處的,而是往往相互衝突的,這時候就涉及到那個理念處於優勢地位的問題,很遺憾,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是優先打擊犯罪,其次兼顧保護人權。

那就是說,為了最大限度的打擊犯罪,一時沒法判決罪名成立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反應不是放人,而是想有沒有其他辦法對案件的證據材料進行補正,以爭取能夠判下來。

那怎麼補正法呢?

通常就是退回補充偵查。

2.這涉及到我們國家司法的考核機制問題。

在我們國家的刑事司法實務當中,經過開庭的案件,一旦宣判無罪的話,由於涉及到國家賠償問題,涉及檢察院及其承辦檢察官績效考核問題,往往會遇到檢察院那邊的極大的阻力。

同時,法院與檢察院經常在業務中存在往來,平時經常互相配合的,一般來說,私交不錯,就算沒有私交,檢察院那邊覺察到人民法院打算判決無罪的,檢察長往往也會出面與法院院長溝通協調,甚至搬動政法委出面進行溝通協調的。

為了避免得罪檢察院,又不想在現有的證據情況下,判決罪名成立,溝通協調的後往往就是再給一個機會檢察院。

那怎麼給法呢。

通常就是讓檢察院再去查查或讓檢察院指揮公安機關再去查查,以期待能否突破,也就是退回補充偵查。


王如僧


為什麼庭審中發現案件證據不足或有問題,為什麼不宣告無罪,而要返回重新偵查?並非一概而論。

為什麼?‘’這是刑事公訴案件的特點和《刑事訴訟法》關於一審審判程序規定決定,以及普通公民對刑事公訴案件的誤解。‘’

一,刑事公訴案件,是指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由公安、國安等偵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並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公訴和舉證的規定,當案件在一審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出庭檢察官有義務在法庭調查中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向法庭出示在卷證據,並當庭交叉詢問和質證。同時,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有權詢問被告人和有關證人,並出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在質證中,控辯雙方均有權對當庭出示的訊問筆錄、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以及涉及定罪的關健證據的收集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非法證據需排除的情形、如需法庭採信的鑑定意見需通知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等等問題,一旦辯護人在庭審有理有據提出上述問題,或被告人在庭審供述中講出起訴指控時新情況,或出庭證人證言發生質的變化,或者勘查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辯護人質詢出現重大問題,或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辯護人質詢無法合理解釋所涉非法取證嫌疑人,……等庭審新情況出庭檢察官此時會根據現有證據的庭審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和評估,如果認為的確庭審中發現案情出現新情況會影響給被告人定罪量刑,出庭檢察官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以庭審中發現新情況需進行補充偵為由,建議法庭休庭延期審理。一般情況合議庭會同意檢察官的建議。

二,休庭後,檢察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或自查。待補查完畢,根據檢察機關的重新開庭的申請,合議庭又決定重新開庭審理該刑事案件。

三,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判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認為案件經法庭審理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可以在法庭宣判前撤回起訴,或變更起訴。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證據是不能再行起訴,當然一旦發現有新的證據解決了原‘’定罪證據不足‘’的問題,檢察機關依法是可以再次提起公訴的。對於經法庭審理仍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是,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檢察機關不撤回起訴的,法庭有關作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可見並非經補充偵查法庭再次開庭審理,確實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法庭是會依法作出無罪判決的。‘’

四,為什麼會給普通公民造成公訴案件那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都不會被法院宣告無罪的錯覺嗎?這是因為檢察機關在審判過程中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有延期審判建議權,經審理後宣判前的撤回起訴權,所以,法院在尊重公訴l權的前提不會輕易宣告公訴案件無罪。那麼為什麼會尊重公訴權而不輕易宣告無罪呢?公訴權,是一種國家權力,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指控犯罪的唯一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在保障人權的同時,也必須支持檢察機關維護公共利益。

綜上所析,法院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不作無罪宣判是公民的誤解,對確屬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時,法院會依法宣告無罪的。


唐先明75443043


  1.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2. 刑事案件庭審時檢方證據不足,檢察人員提出補充偵查建議,法官依職權決定案件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向法庭提出建議,影響審判進行的,法庭可裁定延期審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庭審時出現檢方證據不足,法官不能主動要求檢方補充偵查,只有檢察人員提出補充偵查建議,法官才能依職權決定案件延期審理。

  3. 刑事案件庭審發時證據不足,包括定罪證據不足和量刑證據不足兩種情形。

  • 定罪證據不足,是指檢方提交的定罪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常見情形有,1、證人改變證詞。譬如,強姦案件被害人承認與被告人自願發生性關係,推翻之前陳述;2、被告人偵查機關刑訊逼供,非法證據依法不能作為定罪量刑證據;3、偵查階段辦案人員工作疏忽造成的,例如鑑定報告、勘驗筆錄有違法情形而不被法庭採納。媒體曾報道,南方某縣交通肇事罪有關司法鑑定申請,都被委託當地一家機構負責,後來發現它不具有法醫鑑定資質。

  • 量刑證據不足,是指被告人確實有罪但檢方量刑建議證據不足。譬如入室盜竊名貴書畫作品,被害人認為價值百萬,被告人申請鑑定後,鑑定機構認為價值不足萬元。
  • 補充偵查時,證人改變證詞的,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可以重新向證人調查取證。例如,強姦案受害人認為自己被威脅、利誘改變證詞,檢方調查時她承認自己確實被強姦。案件恢復審理時,檢方提交被害人證詞,被告人應當被定罪量刑。律師最不願意的就是調查證人,口供最不穩定,為數不少的律師因為證人改口而被定罪量刑。
  • 被告人受刑訊逼供,補充偵查階段檢察人員訊問他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被告人自願供述,被告人審判期間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被告人自願供述的。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給我點個贊。我是執業律師,積極參與社會問題解決,大家有法律問題、社會問題等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多多邀請我回答法律問題,謝謝!


429方寸世界


法律規定,在開庭審理時發現案件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申請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可以同意補充偵查並同時決定案件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那麼,人民法院為什麼要給檢察院再來一次的機會,而不是直接判決檢察院敗訴呢?原因有三:

一、檢察院是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是在以國家名義行使刑事追訴權。因此,人民法院以大局為重,不能讓代表國家的檢察院因為工作上的疏忽大意而輕易敗訴。

二、在公檢法三家司法機關中,檢察院的權力是最大的,它不光是國家公訴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承擔著監督法院公安的重要職能。正因為如此,如果檢察院申請補充偵查,人民法院一般都會同意的。

三、在我國的刑事理念中,“打擊犯罪”一直是刑事訴訟的重中之重。現在案件只是證據不足,並不意味著被告人一定無罪。於是,為了讓犯罪之人罪有應得,就再給檢察院一次機會補充偵查。如果法院直接判決被告人無罪,檢察院若是還想讓被告人罪有應得,就得再走一次漫長的刑事訴訟程序了。

現在案件的具體責任都落實到具體個人,如果案件敗訴,那麼就涉及到相關責任人員的年終考核和待遇升降,那是名副其實的茲事體大。當然,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冰焰


第一,刑事案件的裁判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在我們國家的司法理念中,查明案件事實是公安、檢察院、法院的重要職責。如果通過補充偵查能夠查明案件事實,這個還是符合公平公正的理念。

第二,補充偵查是具有法律依據,但有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第三,通過撤回起訴替代無罪判決。

撤回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因出現一定法定是由,決定對提起公訴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處理的訴訟活動。

實踐中,大量可能判無罪的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法院認為可能要判無罪,檢察機關就撤回起訴,避免了無罪判決。


葉律師


法庭審理中,如果出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檢察院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的申請,依法制作《延期審理申請書》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會製作《延期審理決定書》,之後檢察院就可以對案件補充偵查了,補充偵查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完成,整個審判階段,檢察院可以提出兩次這樣的申請,進行補充偵查兩次。兩次後如果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就會考慮撤回起訴。如檢察院不撤回起訴就可能面臨被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為由宣判無罪。



北京李國鋒律師


好比搓麻將,宣佈無罪就好像發現詐胡一樣,詐胡可要賠錢的。咱三兒都是鐵一樣的關係,所以,提醒一下詐胡的:這牌你看仔細咯,你還沒構成胡牌要件,我們再給你次機會!這樣,第四家有異議也不大管用了,這不還沒胡嘛!

無罪要國家賠償,責任到機構,責任到人的。律師辦理的援助案子,作無罪辯護都有可能要上報援助中心的!

無罪判決?哪有這麼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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