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個稅修法,莫要成為更精準的工薪稅!

據報道,備受關注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本月19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也將迎來一次根本性變革: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勞動性所得首次實行綜合徵稅;

個稅起徵點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增加反避稅條款。

應當肯定的是,此次個人所得稅修正草案比起以往有多方面的進步。但是,本博認為,依然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問題之一:能否解決頻繁修法的問題?2005年,討論個稅法修正案草案時,大多數民眾主張將個稅起徵點由延續多年的800元提高到2000元,但主導的財政部門並不真正順應民意,只是象徵性地從草案稿的1500元提高到最終的1600元;不到2年的時間,就應證了其部門的短視,導致再次修法,起徵點再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又只過2年,再次提出小大小鬧的起徵點調整,由2000元上調到3000元,最終立法部門拍板將之提高到3500元。如此頻繁地修法,傷害了法律的穩定性和修法的嚴肅性。

本博博主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出:立法資源是非常有限的,關於個稅起徵點隔三五年就修一次法,不斷地修法,實在是不嚴肅的。

應當考慮一次性永久解決的修法。個人所得稅這些年來經歷多次調整,從最早的800元到目前的3500元。針對即將進行調整提出建議:可以設立一個動態調整機制,比如,根據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長率,每五年調整一次。設定了一個動態的調整機制後,沒必要每過幾年就通過修法來調整一次,從而節省立法資源。

問題之二:能否建立個稅作為收入差距調節稅的功能? “個人所得稅”應當是社會個群體之間的調節稅,而不應是國家財政的稅源。之所以不願意大幅提高個稅起徵點,就是因為個稅是一個穩定的稅源。再者,“個人所得稅”不應是一個覆蓋面很廣的稅種,只應針對高收入群體。有關部門之所以不願意大幅提高個稅起徵點,就是要使個稅覆蓋面很廣,而針對穩定收入群體是最容易徵收的。

問題之三:能否綜合考慮房地產稅應與個人所得稅的關聯關係?本博認為,擬議中的房產稅必須預防的問題是:如同個人收入所得稅那樣——

低收入者不徵,高收入者總有辦法避稅,中等收入者成為徵稅的主角。房地產稅的討論總離不開公平性話題,有的主張首套不徵,有的主張按家庭人均面積徵收。本博主張:房產稅設計中,應綜合考慮房產物業所有人家庭成員收入狀況。按房產物業價值折算為該家庭的月度收入。如果,某家庭的綜合收入(各種收入房產物業折算的收入),低於以家庭成員核算的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當然,起徵點也應合理提高),則該房產物業免徵物業稅。如果,綜合收入高於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則應累進稅率徵收。

房地產稅應與個人所得稅合併徵收,有幾個好處:一是對中低收入家庭的稅負水平有綜合的考慮;二是對高收入者、大面積擁有房產者適用累進稅率;三是對房產價值徵稅(價漲稅增),對投機牟利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四可避免重複徵稅(例如,出租房屋的房租收入可能被徵一次,房產稅再被徵一次)。

問題之四:能否解決工薪階層作為個稅納稅主體的問題?

儘管本次修正案增加反避稅條款。但是,如果徵稅信息和徵收技術手段不改進的話,這一條款恐怕就會成為進一步強化工薪階層精準納稅的手段,而對於高收入階層避稅問題則未必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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