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的通知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的通知

2015-11-13

上證發〔2015〕89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長期平穩發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進行了修改。具體如下: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10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本次《實施細則》修改實施前尚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及其展期,仍按照修改前的相關規定執行。

各市場參與人應當認真做好融資保證金比例調整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準備,確保業務平穩運行。

本次修改自2015年11月23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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