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江夏一電焊工作業時發生意外致終身殘疾,企業只願支付800元費用,電工將其告上法院……

可能大家都有這樣的經歷,家裡水電線路出現了問題,或者新房裝修,大家都會找個工人來做,做完給錢,大家也都樂意。可是這一旦出了事故,誰來負責...這就有了糾紛...

江夏一电焊工作业时发生意外致终身残疾,企业只愿支付800元费用,电工将其告上法院……

2017年6月底,鄭店一家企業的大門被汽車撞壞,公司負責人劉某通過中間人找到電焊工祝某,雙方約定大門維修費用800元,隨後祝某帶著工具就上門了。

江夏一电焊工作业时发生意外致终身残疾,企业只愿支付800元费用,电工将其告上法院……

祝某的愛人 張霞:

我家裡是搞電焊的,後來就去了,當時別人架子都搭好了,我老公也蠻粗心,看到別人把架子搭好了,沒有檢查就上去了。

江夏一电焊工作业时发生意外致终身残疾,企业只愿支付800元费用,电工将其告上法院……

施工安全無小事,沒有檢查清楚便開工,意外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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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的愛人 張霞

他就是在焊接的過程中掉下來的,別人搭架子的時候可能沒有搭緊,他當時腳都是麻的,頭也是麻的,身上都是包,腳也腫了,後來兒子給我打電話,說爸爸的腳摔了不能走路了。

摔傷後,祝某自己認為問題不大,就讓兒子把自己帶回家休養,但是過了一週,仍然沒有好轉,家人只好把他送到了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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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的愛人 張霞

錯過了手術期,醫生只能跟他打繃帶,讓他自己恢復,現在已經落下後遺症,整個腳做重事或者走長路都不行,相當於大半個殘廢。

幫人幹活導致受傷骨折,在醫院花去了近萬元手術費,經過傷殘鑑定為10級殘疾,對方付了800元工錢後,也不願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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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的愛人 張霞

也協商了的,但是對方一直都不肯出錢。

受傷的祝某認為,自己是幫公司幹活受的傷,公司應該承擔責任,但公司負責人劉某認為,雙方並不是僱傭關係,只是維修大門這件事上,雙方存在承攬關係,所以並不需要對祝某的受傷負責。那麼,祝某受傷,到底誰來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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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雙方在責任劃分上一直談不攏,受傷的祝某一紙訴狀,將找他做工的企業以及該企業負責人劉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八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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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糾紛中,要弄清雙方責任怎麼劃分,首先要釐清責任人,到底是企業來承擔,還是企業負責人劉某個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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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 律師 餘珍

劉某是公司的經理,雖然他口述說這是個人的行為,但是公司的大門是公司的財產,他作為經理安排人員來維修公司的大門,雖然是個人聯繫的,但是在他職權範圍之內的,那麼他的行為屬於一種職權行為,應該歸屬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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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負責人的劉某不承擔責任,那麼責任的劃分就是受傷的祝某和他施工的企業之間來進行。他們之間到底是

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這也決定到底由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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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 律師 餘珍

僱傭關係是一個長期的、特定的,比如說某人來我公司,從事一個月兩個月長期的工作,每個月給你發多少工資,這是一種僱傭關係。承攬關係就是以提供一定的勞動結果作為支付報酬的標準,你把我大門修好了,你的任務就完成了,我以你的結果來支付報酬,並不是請你來工作一天,給你多少錢, 在這個案子中,承諾的是給800元報酬,所以就是一個承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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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科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使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原則上由承攬人自己承擔,但在定作人對定做、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定企業承擔原告30%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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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 律師 餘珍

作為定作人,也就是這個公司,他在要求祝某提供承攬作業的時候,沒有查看他是否有特種作業的操作證,因為電焊工是要求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他有選任的過失,如果有選任過失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所以這個案子當中公司就承擔了30%的責任。

通過本案,大家要了解,在請人做工的時候,一定要查看施工人員是否具有相關的資質,作為施工工人,要持證上崗,並拒絕對方提出的一些危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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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 律師 餘珍

其實不管是施工的工人還是僱主,首先要有一個安全意識,直接找工人要看他的工作內容,因為承攬關係是需要工人自備工具,自己具有一些專業的技術,因為蠻多的操作,就像剛才案子當中,是需要特種設備操作證的。(江夏廣播電視臺全媒體記者張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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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江夏區廣播電視臺全媒體

校對/胡香玲 終審/陳婷 孫慶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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