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3 離婚訴訟,55問!太全了!

離婚訴訟,55問!太全了!

發佈:濟南中院新聞中心

轉自:北京審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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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婚姻效力與婚姻登記

一、【婚姻無效的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經釋明當事人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可駁回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離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張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在離婚案件中對婚姻無效主張一併審理。

【關聯法條】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二、【婚姻登記被撤銷的財產、子女問題處理】

因結婚登記瑕疵導致結婚登記被撤銷後,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二條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子女問題。

【關聯法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協議登記離婚瑕疵的主管】

當事人以協議登記離婚有重大瑕疵為由提起離婚登記無效或撤銷離婚登記的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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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父母子女

四、【親子關係確認之訴問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無相反必要證據應當推定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一方存在親子關係。

無合法婚姻關係為基礎的親子關係認定請求,應由主張存在親子關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必要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中的“必要證據”指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使舉證責任產生轉移的證據,如血型、DNA鑑定相符或不相符、載有父母子女關係的出生醫學證明、對方與他人在特定時段同居、男女雙方在特定時間有或沒有同居生活等證據。對於是否構成必要證據人民法院應結合個案案情慎重把握。

親子關係確認之訴中,應注意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的方式取得證據。

【關聯法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五、【受欺詐撫養的賠償】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隱瞞真相而受欺詐撫養了另一方與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詐撫養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實際支出的撫養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受欺詐撫養方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六、【撫養問題處理】

當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且在離婚案件中未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以釋明;經釋明當事人不提出相應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處理。

對於年滿六週歲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處理撫養問題時,也可根據案情徵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人民法院徵求未成年子女意見一般應單獨進行,避免父母在場的情況下的不當影響。

七、【離婚訴訟中的收養關係問題】

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對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在判決中予以處理。

離婚案件涉及收養行為效力的,收養行為有效性可以確認的,對收養的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應一併處理;確有證據證明收養行為效力難以直接確認的,應另行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收養的效力。

八、【離婚後探望權的確定與中止】

離婚時對行使探望權方式與內容未予以明確,離婚後發生爭議的,可提起探望權糾紛訴訟,對行使探望權內容、方式、週期等予以確定。

離婚判決對探望權確定的,離婚後有探望權一方濫用探望權或以其它行為導致嚴重影響子女及有撫養權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探望權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九、【探望權特殊範圍】

探望權原則上屬於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因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無法行使探望權的,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事實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請求單獨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十、【撫養費的範圍與計算】

撫養費包括必要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應主要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和子女實際需要確定,也應當考慮父母實際負擔能力。一方未經協商擅自支付必要費用之外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要求另一方分擔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補課費、課外興趣培養費等超出國家規定的全日制教育費用之外的教育支出,應根據客觀教育環境、收入情況、支出數額等因素確定是否屬於必要教育費。

撫養費計算時依據的月總收入,係指稅後年總實際收入按月均計算的實際收入,包括住房公積金、年終獎、季度獎等實際收入在內。

十一、【贍養案件當事人範圍】

贍養案件原則上可以只列對贍養權利義務存在爭議方為贍養案件當事人。但確有必要追加其他贍養義務人以便全面分配贍養義務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案情予以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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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夫妻財產製度

十二、【婚前財產形態變化不影響性質】

雙方對婚前個人財產歸屬沒有約定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持續或因財產存在形態的變化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十三、【“孳息”、“自然增值”範圍的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應理解為未經經營或投資行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個人所有的古董、黃金、股票、債券、房屋等財產婚後自然增值部分應為個人財產,但上述財產婚後因經營或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應認為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一方經營或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為共同財產。

【關聯法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十四、【因傷獲得的保險金、殘疾賠償金性質】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保險金(本人為受益人)應為一方個人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殘疾賠償金應為一方個人財產。

十五、【買斷工齡款的性質與分割】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買斷工齡款可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關於軍人所得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予以處理。

【關聯法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十六、【財產約定的特殊形式】

夫妻間無書面財產約定,但雙方均認可或有證據足以表明存在財產約定合意的,應認定財產約定成立。

十七、【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否提起財產約定之訴】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夫妻財產約定的履行、變更、撤銷、確認無效等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十八、【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理解為第三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對已存在的夫妻財產約定知曉。

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後夫妻間財產製度及債務承擔安排的約定、變更,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關聯法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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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股權分割

十九、【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分割處理】

離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確因股權與案外人存在爭議難以確定的,可另案予以處理。

離婚訴訟中一方主張另一方為隱名股東並要求分割相應財產權益的,參照上款處理。

二十、【股權價值的確定】

離婚訴訟中待分割股權之價值存在爭議時,應採取協商一致、評估、競價、參考市場價等方式予以確定。

因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冊不全以及企業經營者拒不提供財務信息等原因導致無法通過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對財產價值進行認定;或可以參照當地同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業的營業收入或者利潤及其他方式來核定其價值。

二十一、【具特殊人身性股權的分割】

職工內部流通股等具有內部流通性的股權,離婚訴訟分割時應具體審查,並徵詢職工所在企業等相關組織意見,以確定具體分割方法。具有特殊個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權應屬個人財產,但村民股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益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二十二、【股東為夫妻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要求補償款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夫妻一方主張股權,另一方主張補償款的,可在確定股權價值基礎上由獲得股權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

上述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中註明的夫妻雙方股權份額不構成夫妻間財產約定;但如設立公司時根據相關規定提交財產分割書面證明或協議的,構成財產約定。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東時,參照上兩款規定進行處理。

二十三、【一人獨資公司的分割】

離婚訴訟中夫妻中一人為獨資公司股東,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且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權;雙方均主張股權但不願意和對方共同經營的,可在考慮有利公司經營基礎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權、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或通過競價方式處理;一方主張公司股權,另一方不主張公司股權的,在確定公司價值基礎上,由取得公司股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補償;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釋明當事人可另行對公司進行拍賣、變賣或解散清算並分割價款。

上述股權分割中,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二十四、【股東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割 】

離婚訴訟中有限責任公司為夫妻中一人及其他股東,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均主張股權,原則上可判決歸股東一方所有,並給予非股東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非股東配偶放棄股權主張補償款的,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股東配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股東配偶放棄股權,應在對公司股權價值確定基礎上由取得股權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雙方均不願意取得公司股權的,可以釋明當事人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將股權變現,並對價款依法分割。

二十五、【《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與《公司法》條文衝突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中“過半數股東同意”與2013年新修改發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衝突問題。應適用2013年新修改發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內容。

【關聯法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十六、【上市公司股票價值確定】

離婚訴訟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確定股票價值的,當事人對確定股票價值的時間點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辯論終結日的股票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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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房產分割

二十七、【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餘款的,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另:本條來源於北京高院參閱案例第19號)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依成本價購買,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公房承租權所對應的利益系作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離婚處理房產時綜合考慮公房承租權利益來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關聯法條】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十八、【婚前借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對外借款支付全款購買房屋,房屋登記於付款方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關聯法條】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購房】

婚前由雙方或一方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購房,在離婚時應考慮實際出資情況、婚姻關係存續時間、有無子女等情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三十、【一套住房處理】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時,如雙方就房屋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判決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並在此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結構等因素就房屋使用問題作出處理。

(另:本條來源於北京高院參閱案例第17號)

三十一、【成本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以成本價購買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夫妻雙方工齡折扣、是否影響另一方福利分房資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三十二、【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

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後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十三、【標準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來源、工齡折算等因素,並徵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後,予以公平分割。

三十四、【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後通過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條件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約定服務條件的一方。

三十五、【小產權房分割】

對於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小產權房,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築已經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

對於雖未經行政準建,但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做出處理。在處理使用時,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相關訴訟請求。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採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適當補償。

在涉小產權房分割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部分中明確使用處理的判決內容不代表對小產權房合法性的認定,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等。

三十六、【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屬於直管公房的,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係的變更。

屬於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十七、【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

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數取得的優惠購房權系基於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但並非優惠取得的物權本身。

離婚時優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在不高於市場價格與優惠價格的差價範圍之內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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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債權債務分割

三十八、【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區分標準】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推定為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構成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主觀上不具有舉債的合意且客觀不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債務形成時,債權人無理由相信該債務是債務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關聯法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但該侵權行為系因家庭勞動、經營等家事活動產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十、【大額債務憑據的認定】

離婚訴訟中對於夫妻一方出具無證據表明另一方事先知曉的大額債務憑據,並據以要求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案情結合債權人債務人雙方關係、轉款記錄、借款時家庭財務情況等對債務真實性及性質進行判斷。

四十一、【生效判決書所確定債務的認定】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出具的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的生效法律文書,並據以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如法律文書主文中對債務屬於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性質有明確認定,依該認定確定;如法律文書主文未對債務性質進行認定,則可根據本文件第三十八條對債務性質進行認定。

四十二、【債權確定時間與性質認定】

婚前一方享有的確定可以實現的債權,婚後實際取得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並確定可以實現的債權,離婚後實際取得的,應認定為婚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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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其他涉財產問題

四十三、【彩禮問題】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

涉彩禮糾紛一般應列夫妻雙方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

四十四、【同居關係解除後財產分割原則】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同居關係解除後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財產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且上述同居期間財產混同的,推定為共同共有,但根據同居時間、各自貢獻、生活習慣等因素能認定為按份共有財產的除外。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同居關係解除後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財產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且財產混同的,推定為按份共有,具體份額比列可依據同居時間、各自貢獻、生活習慣確定。

四十五、【離婚協議約定贈與之撤銷權限制】

夫妻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個人財產或共有財產贈與對方或第三人,離婚後交付或變更登記之前,一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撤銷贈與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本條來源於北京高院參閱案例第16號)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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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四十六、【婚內人身損害賠償】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家暴等行為造成另一方人身損害的,受害方可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向侵權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受害方取得人身損害賠償後,有權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姻法》四十六條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關聯法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四十七、【離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損害賠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造成損失的,另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主張賠償損失。

【關聯法條】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四十八、【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處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將大額共同財物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張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返還財物;或在離婚訴訟中就該贈與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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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程序及其他問題

四十九、【在中國有經常居住地的外國人間離婚案件管轄】

一方或雙方在我國有經常居住地的外國人在中國法院起訴離婚的,應予管轄。

五十、【涉外婚姻案件準據法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涉港澳臺婚姻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中對準據法查明予以明確論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適用範圍主要是指夫妻財產製、夫妻債務責任等財產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範圍主要是指離婚時夫妻身份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的法律適用。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 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五十一、【離婚案件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案外人以夫妻間的財產爭議涉及其利益為由申請參加訴訟或一方當事人申請追加案外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許。夫妻間財產爭議確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應另行解決。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或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五十二、【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離婚案件的代理問題】

離婚訴訟案件中被告一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原告一方為其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規定,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被告方除配偶外沒有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關聯法條】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三條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五十三、【缺席審理離婚案件的處理】

離婚訴訟中,被告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要求原告方提供有關機關出具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或其他能確定證明被告方下落不明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被告方下路不明的情形進行走訪調查。

五十四、【非法音像證據的排除】

離婚訴訟中一方提交照片、音像資料等證據證明訴訟主張的,一般應予以採納;但有證據表明上述證據系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利、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方法取得的除外。

五十五、【審判與執行銜接問題】

離婚訴訟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如可能存在判決後需要執行部門通過過戶或交付等方式實現判決確定的權利的,為便於減少訴累、提高權利保護效率,人民法院應釋明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一併提出過戶或交付等實際履行內容。

在前款所述判決主文中,存在互負給付義務情況下,可根據案件情況判令同時履行或確定履行順序,避免出現一方履行義務但對待權利無法實際實現情形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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