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真凶已歸案17年 別讓涉嫌罪犯一直“取保候審”

(原標題:真兇歸案17年,別讓涉嫌罪犯一直“候審”)

■ 觀察家

對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不予正視,試圖讓其永遠“掛”下去,不僅是在漠視當事人的權益,也會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公信力。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因26年前捲入一場鄰里鬥毆,造成對方一人死亡的河南夏邑縣農民張玉璽,真兇已歸案17年卻仍未等到一份無罪判決。“我就沒見到這個人(張超明),我當時被打傷了,不知道誰死了。”上訴後,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就在發回前,張勝利、張葉被刑拘,2001年夏邑縣法院認定張勝利持木棍猛擊張超明頭部,致其顱骨粉碎性骨折死亡,判其有期徒刑13年。

按說,張勝利、張葉均已歸案,把犯罪事實查明特別是認定了張超明被打死的真兇、並對其追責後,張玉璽就會洗去不白之冤,被宣告無罪釋放。弔詭的是,張玉璽等到的並不是這樣的結果。被羈押9年並在真兇歸案後,張玉璽雖然於2001年9月走出了看守所,但拿到的並不是一份無罪判決書,或者是檢察機關的撤案通知書,而是一張“經取保候審,予以釋放”的證明。此後他的案子再也無人問津。

這樣的做法匪夷所思。雖說錯案有時難以避免,但發現出了錯,應當依法糾正,並還被冤枉之人以清白,而不是把人放出去就算完事。如果確實是取保候審的話,傷害張超明的兇手已經查明,還有什麼事實沒查清?為何17年都對張玉璽不管不問?況且《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且不說,張玉璽案是否屬於可以延長審限的情形,從1997年10月發回重審至今已經21年,夏邑法院向上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報請延長審限批准手續了嗎?

有關部門之所以這樣做,正像張玉璽代理律師分析的那樣,很可能是想通過對錯誤不予承認的方式,規避國家賠償和錯案事實。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疑罪從掛”案件受害人都有權申請國家賠償,更別說像張玉璽這種“無罪從掛”的情況。該解釋出臺後,那些試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把戲顯然已經“玩不轉”了。

不管原委究竟如何,無法否定的是,對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不予直視,而是讓其永遠“掛”下去,不僅是在漠視當事人的權益,也會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公信力。

畢竟,連公然於天下的錯誤都不予以糾正,又如何相信會糾正那些真兇未現、未充分暴露的錯誤呢?還請有關方面儘快了結此事,別讓張玉璽就這麼不明不白地揹負涉嫌犯罪的“候審”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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