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石家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石家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歸集、提取相關政策的規定》(石公管委[2018]4號)文件精神,現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相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歸集政策
繳存職工在轉入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連續正常繳存半年以上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可到轉入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
二、提取政策
(一)租住商品房用於自住的提取
職工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時,優先支持本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
提供資料:
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偶身份證件和夫妻關係證明(單身職工無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家庭無房證明。
提取時間及金額:
職工本人和配偶每年提取一次,每人每次提取金額為9600元。
(二)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的提取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封存半年後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資料:
職工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本規定自2018年7月25日起執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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