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9 臨沂:子女不贍養可否撤銷贈與 不履行義務可撤銷

今年68歲的孫先生和妻子董女士結婚40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兩個孩子,老兩口在縣城有2套房子,其中一套是單位房改房,登記在孫先生名下,另一套是商品房,登記在董女士名下。“兩套房子,本來就想著兩個孩子到時一人一套的,沒想到卻出了問題。”孫老先生無奈地說。

據瞭解,自從孩子結婚後,孫先生老兩口一直居住在單位房改後購買的那套房子裡,另一套房對外出租。2015年,董女士突然因病導致癱瘓,女兒為了照顧方便,便將董女士接到自己家中。因沒人照顧孫先生,兒子便把其接到自己家住。孫先生說,2016年夏天,女兒的孩子上小學,因為他單位房改的那套房子在某小學的片區,於是女兒提出能否將自己的名字加到該房的房本上,以便孩子上這所小學。

當得知這一情況後,孫先生便想趁這個機會將房子分一分。經過全家協商,房改房給女兒,商品房給兒子。孫先生和妻子還寫了2份贈與協議,約定將房改房贈與女兒,其負責贍養老人;將商品房贈與兒子,兒子負責贍養老人。之後,因著急孩子上學的問題,女兒儘快辦理了過戶手續,兒子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都已經分了,過戶應該是早晚的事,沒想到卻出了問題。”孫先生說,分房協商後,他去了兒子家暫住,而老伴因為癱瘓,由女兒照顧,今年3月份,兒媳婦突然提出讓他去和老伴、女兒一起居住。

“當時看女兒將我老伴照顧得很好,其實我也想到女兒家生活。但因為老伴癱瘓,日常離不開人,女兒孩子又小,實在沒有精力照顧兩位老人。”孫先生說,後來在一次與女婿發生爭吵後,他便回到原來的房改房中自己單獨生活;讓他沒想到的是,這時兒子又找到他,要求將那套商品房過戶到自己名下,“說實在的,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既擔心發生家庭矛盾,又怕以後更沒人管了;我就想諮詢下,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能否可以撤銷贈與?”

律師說法:

對此,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表示,雖然《合同法》規定了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但僅限於法律規定的幾種情況,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才能要求贈與人交付財產。“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如果贈與兒子的房產尚未辦理財產轉移登記手續,孫先生和其妻子有權撤銷贈與。”

同時,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也就是說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義務的,可撤銷贈與。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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