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江蘇法院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江蘇法院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為確保“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有效推進,進一步宣傳法院打擊拒執犯罪的努力和成果,營造尊重生效判決、崇尚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省法院現集中發佈一批“拒執罪”典型案例。2016年至2018年7月底,全省法院共判決拒執罪232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70人。通過這些典型案例向社會傳達法院系統打擊拒執犯罪決心的同時,敦促被執行人牢固樹立誠信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莫為自己的抗拒執行行為付出人身自由的代價。

案例一 趙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案情簡介:

2008年9月28日,趙某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與單某相撞,致單某受傷,經鑑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2009年9月21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趙某賠償單某各項損失共計39045元。

因趙某未如期履行,單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依法立案並向趙某送達報告財產令,趙某收到報告財產令後拒絕報告財產,法院於2014年1月26日對趙某某司法拘留15日,趙某仍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因趙某有能力執行判決義務而拒不執行,造成單某家庭生活困難,致單某與其妻子於2010年2月3日協議離婚,後患精神分裂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於2017年12月4日向單某發放精神殘疾貳級殘疾證。

東海縣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後,趙某於2018年4月29日履行賠償款加延期利息共計45000元,並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趙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其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趙某案發後已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遂判處:被告人趙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執行案件,被執行人的失信行為對於申請人造成極大的傷害。申請人單某家境本不富裕,傷後長久未獲賠償,致經濟更加窘迫,妻子與之離婚,多重打擊之下患上精神分裂。被執行人趙某在收到法院報告財產令後,拒絕報告財產,以各種手段抗拒執行,在被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仍拒不執行判決,但在刑事立案後卻很快一次性付清賠償款及延期利息,說明其明顯具備履行能力,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本案的判處,不僅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絕不縱容、堅決打擊的信心和決心,也對其他失信被執行人形成了巨大的威懾。

案例二 貴州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陳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案情簡介:

陳某某訴貴州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陳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貴州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租金1194768元及違約金,被告陳某對上述債務向原告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兩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原告陳某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經法院調查,被執行人貴州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無銀行存款,明顯不符合經營企業常理,法院執行幹警前往貴州查詢該公司銀行賬戶流水情況後發現:陳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該公司的財產收入轉到第三人陳江某名下,以此逃避執行。法院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開庭審理前,被執行人陳某迫於壓力繳納了全部案款。

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貴州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陳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且系單位犯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鑑於被告人陳某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以適用緩刑,該院遂判處:一、被告單位貴州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被告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判決生效後,貴州某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依法繳納了全部罰金。

法官說法:

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使公司逃避執行,將公司財產惡意轉到其他人名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性質十分惡劣,通過該案的辦理,使得被執行人迫於壓力,履行了全部案款,執行案件得以順利結案,有力保障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良好的社會教育效果。

案例三 謝某偉、謝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案情簡介:

謝某偉、謝某均為東海縣黃川鎮人。2008年3月13日,謝某偉在東海縣某信用合作社借款3萬元,約定2008年11月20日還清本息,謝某、孫某波為該借款保證人,其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到期後,由於三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該信用合作社向東海法院提起訴訟。2011年3月28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謝某偉償還該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幣3萬元及利息和逾期罰息;謝某及孫某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謝某偉、謝某未履行生效判決。該信用合作社於2011年9月23日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期間,二人不僅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謝某偉還以謝某的名義在東海縣某汽貿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價值 50萬元的半掛貨車一輛,而且在還款方式上作了變通以隱藏財產逃避執行。東海法院迅速固定證據,將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的犯罪線索移送東海縣公安局,公安機關隨即立案偵查。謝某偉、謝某二人終於明白事情的嚴重性,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全部歸還了借款本息,且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謝某偉、謝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系共同犯罪。鑑於二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已全部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予以從輕處罰。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遂判處:一、被告人謝某偉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被告人謝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債務人作為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以擔保人的名義購置大額資產並在還款方式上做變通,企圖隱藏財產、掩蓋其具有執行能力的事實;擔保人作為被執行人,明知案件情況和執行義務,仍與債務人合謀隱藏財產,二人在主觀上具有犯意聯絡、客觀上配合實施了拒執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共同犯罪。因二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悔罪表現誠懇,且全部歸還了借款本息,法院最終對二人判處罰金,體現了“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刑事政策,彰顯了重在推動執行、預防教育的刑罰適用目的。

案例四 王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案情簡介:

2014年5月4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王某與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判令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佔用的位於蘇州市西二路的房屋騰空後返還給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並承擔相應租金及佔用費。因王某未按判決履行義務,2014年7月10日,權利人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姑蘇法院查明,王某在判決生效後不僅沒有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反而將應交付的房屋擴大對外招租,延長租期至2019年,召集社會閒雜人等,特別控制大量殘疾人佔據房屋,並公開聲稱就是要佔據房屋以謀取拆遷利益。執行過程中,王某一方面拒不露面,一方面組織不良勢力不斷鬧事上訪,刻意阻撓強制執行,致使判決執行無法順利推進。2015年底,姑蘇法院在全面評估該案件情況後,以被執行人王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該案於2016年9月8日進入審判程序。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迫於刑事制裁的威懾,履行了判決確定的騰房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鑑於被告人王某案發後履行了民事判決所確定的騰房義務,歸案後又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在案發後確有悔罪表現,且具有實施社區矯正的條件,可予以適用緩刑。該院遂判處: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其中包含了“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情形。本案中,被執行人王某負有騰退房屋的義務,在案件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情況下,王某非但沒有配合法院工作,反而通過惡意延長租期,召集社會閒雜人等公然對抗執行,嚴重妨害了執行秩序,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案例五 嚴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

案情簡介:

2013年3月16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濱執字第0085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嚴某所有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申請執行人王某,折抵案件全部標的款。裁定作出後,被執行人嚴某仍佔有該房屋,拒不搬出。申請執行人王某多次報警,當地派出所亦多次出警,並進行調解,被執行人嚴某當時口頭答應搬出,但事後仍然對該房屋進行佔有。2016年2月3日,法院對被執行人嚴某實施司法拘留十五天。2017年5月17日,法院對該被執行的房屋再次進行查封,並張貼了查封公告和封條,但當天就被被執行人嚴某的妻子撕毀,並繼續對該房屋進行佔有。

因嚴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王某遂啟動“自助”模式,以嚴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濱海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嚴某主動與自訴人王某達成房屋轉讓協議,使自訴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實現。自訴人王某對被告人嚴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並請求對被告人嚴某從輕處罰。2018年3月,濱海法院公開宣判該院首例申請執行人自訴拒執刑事案件,判處:被告人嚴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

自訴舉措另行開闢了一條通過刑事訴訟打擊拒執行為的途徑。若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義務,只要符合“拒執罪”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執行人嚴某撕毀法院封條、拒不搬出涉案房屋並對房屋佔有使用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該罪論處。雖然公安機關未就嚴某涉嫌拒執罪立案,但是申請執行人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方式追究了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

案例六 王某、黃某拒不執行裁定案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18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訴王某、宿遷某醫藥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王某尚欠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3778841.42元以及逾期利息142846.58元,並於2012年10月20日前將上述本息給付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如王某未能按約全額履行,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可向該院申請執行,並對王某提供的全部抵押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因王某未按調解書約定履行義務,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立案執行後,作出執行裁定,裁定對王某所有的位於啟東市的商鋪及座下土地使用權滌除租賃權進行拍賣。

2017年2月23日,王某指使黃某向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租賃合同以及400萬元的轉賬記錄,虛構關於被執行商鋪的租賃關係,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帶租拍賣或拍賣後補償預付租金。該院審查後駁回黃某的異議請求。王某又指使黃某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該院立案受理後,在審理該案過程中,黃某提出撤訴申請,該院裁定準許黃某撤回起訴。王某、黃某通過上述虛假訴訟的方式,拒不執行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該虛假訴訟的進行,導致執行工作難以推進,在被拖延的這段時間內,案涉商鋪市場行情出現較大波動,財產處置困難,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黃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被告人王某當庭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該院遂判處: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黃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法官說法:

虛構租賃合同規避執行,在涉房產執行過程中較為常見,租賃關係是否構成,需要司法實踐中結合多種證據予以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中,王某、黃某合謀串通,利用虛假訴訟規避執行,虛假證據“環環相扣”,違法手段十分隱蔽,不僅導致案件無法執行,更導致司法資源的大量浪費。對王某、黃某依法判處刑罰,維護公平正義,既是打擊不誠信訴訟的需要,也是推動“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順利開展的有效手段。

案例七 仇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情簡介:

2013年10月15日,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決仇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夏某人民幣10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判決生效後,仇某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夏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該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仇某名下位於揚州市邗江區的一套房產。該院經多次聯繫被執行人仇某未果後,決定拍賣被執行人仇某名下的不動產來償還債務。

2014年12月4日,被執行人仇某主動約申請執行人夏某至法院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先償還人民幣3萬元,剩餘部分分期還款;在被執行人仇某的要求下,雙方另達成由申請執行人夏某向法院申請解除對房產的查封,後該院根據申請執行人夏某的申請,解除對上述房產的解封。在後期履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仇某沒有一期按照協議履行,且已更換了電話號碼,該院多次聯繫被執行人仇某,仇某要麼不接,要麼以不清楚執行人員身份為由迅速掛掉電話。經該院進一步查詢被執行人仇某名下房產時,發現其已將該房屋已經出售,其出售所得的款項未能償還申請執行人,該院遂向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發送公安機關偵查函。

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立案偵查後,查明被執行人仇某所賣房屋款項用於償還銀行的貸款和以其近親屬名義購置房屋,未用於償還本案債務。邗江分局後將仇某抓獲,到案後,仇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親屬代為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仇某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親屬代為履行還款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並可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該院遂判處:被告人仇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積極履行生效判決是被執行人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被執行人仇某在面臨法院處置房產的壓力下,為了騙取申請執行人夏某的信任,假意簽訂和解協議,先償還部分款項,再讓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對房產的查封,房屋解封后,被執行人嚴重違背誠信,拒不履行和解協議,不僅迅速變賣房產,還更換了手機號碼,使得法院無法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也無法聯繫到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逃避執行意圖明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例八 毛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案情簡介:

揚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訴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郵商初字第00420號民事判決,判令: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揚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加工價款、運費、進倉費合計301265元,因被執行人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間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揚州市某服飾有限公司向該院申請執行。

2017年6月8日上午,該院在南通市港閘區發現被執行人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在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協助下,將其帶至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談話的過程中,毛某拒絕配合,對執行人員實施推搡毆打,阻礙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該行為被現場執行儀全程錄像。

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及以暴力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2017年6月8日,毛某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鑑於毛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院於2017年6月12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毛某後被高郵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執行義務。鑑於毛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被執行人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法院酌情從輕處罰。該院遂判處:被告人毛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被執行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了極為惡劣影響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本案的審理和判決,切實維護了司法權威,有力地打擊了被執行人藐視法律的囂張氣焰,促進了生效判決的履行,同時,也為今後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提供了進一步保障,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九 鄭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情簡介:

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23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執行人鄭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將位於新沂市新安街道沂鐵花苑G幢4套房屋內被告所有的相關物品騰空後交付給申請人陳某。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鄭某拒不從涉案房屋內搬出,申請執行人陳某遂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新沂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向被執行人鄭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其侵佔的房屋清空並搬出交付給申請執行人,但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將其兒子、兒媳婦及其年邁且行動不便的母親搬到房屋內居住,嚴重阻礙案件的執行。執行人員多次上門做其工作,被執行人態度惡劣,不配合執行工作,並多次威脅執行人員。2016年1月12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鄭某進行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被執行人鄭某在拘留所以絕食等方式抗拒執行,公安機關決定對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因被執行人鄭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新沂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5日將該案移送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2017年4月6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鄭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

生效的判決應該得到尊重和執行,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沒有特權,企圖抗拒執行、阻撓執行的行為最終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鄭某無視法律、採取各種手段阻撓執行、抗拒執行,最終得到法律應有的處罰。執行幹警們不畏困難、敢於擔當,堅決打擊老賴,不讓違法行為有生存的空間。本案執行過程的全公開和案件的最終判決,曝光了“老賴”的嘴臉、弘揚了社會正氣,打擊了“老賴”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社會理解、尊重、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氛圍。

案例十 吳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案情簡介:

2015年2月11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對南通某勞護用品有限公司二樓成品倉庫內1900餘箱手套進行查封。2015年8月,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在明知該1900餘箱手套已被查封的情況下,將其中1700餘箱手套轉移至如東縣曹埠鎮上漫居委會通如橋附近的朱某倉庫,並委託翟某出售,翟某將其中部分手套出售,餘下的手套仍存放在朱某倉庫。

吳某因涉嫌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於2018年2月3日被如東縣公安局抓獲,同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被逮捕。案發後,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轉移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歸案後被告人吳明軍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據此,該院判處:被告人吳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官說法:

吳某在明知相關財產被查封的情況下,卻私自處理銷售。對抗執行的性質惡劣,依法應予懲戒。通過審判,追究被告人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的刑事責任,一方面懲罰了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的行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促使執行案件順利執結。


分享到:


相關文章: